浙江多人淫亂聚會行政處罰公佈引爭議 有觀點認為個人性取向不應公開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浙江通報的一起多人淫亂聚會行政處罰信息,引發了公眾的熱議。行政處罰通報內容不但非常詳盡地描述了受處罰人的姓名,還詳細公佈了聚會內容及收繳物件,“收繳潤滑油3瓶、後庭拳交膏1盒、鎖精環2個、避孕套20個”,網民大呼“作案工具”“三觀盡毀”,由此也引發了隱私權的較大爭議和網絡爭辯。對此,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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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相關處罰決定書已搜索不到

 或已隱藏

網傳截圖顯示,浙江多人因淫亂活動被處以行政處罰,包括男性淫亂聚會6人,男女淫亂聚會10人。

處罰決定書詳細描述了多人在5月14日晚上至次日淩晨,於杭州市西湖區某某新村某幢某室內,參加由他人組織、召集的某某聚會等淫亂活動,並收繳了相關物品。其中,一人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由杭州市拘留所執行。

5月21日,封面新聞記者在浙江省政府網站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欄中,搜索涉事人員姓名,均已搜索不到相關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網頁截圖網頁截圖

觀點

​個人性取向受法律保護

不應當公開

有網友質疑,行政處罰公佈的內容過於詳細,包括當事人姓名和違法內容,是否涉及隱私問題?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認為,在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公佈6名當事人的完整姓名,是否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需要從聚眾淫亂是否涉及隱私,以及僅公佈姓名是否能確定特定自然人的角度來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法律對隱私的界定,隱私是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而個人的性取向則是公民的隱私,受法律保護,不應當公開。否則,相關公開行為就可能實質地成為網絡時代的“遊街示眾”,成為帶有“侮辱”性質的公開。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等規定,舉重以明輕,在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且沒有需要權利讓渡的情況下,“公開處刑”則有侵犯隱私權之嫌。

具體到本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以及《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等規定,林小明認為,杭州警方僅公佈當事人的完整姓名,相關當事人不會因公佈完整姓名引致被識別出特定自然人,也就是杭州警方公佈相關當事人姓名繫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沒達到侵犯隱私權的程度。

“不過,個人覺得在對涉及私德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公佈時應當特別謹慎,需要嚴格遵守《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等要求,對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避免引發‘次生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