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該不該要戶口本?

近日,有網民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一些年輕人因父母干涉、拿不出戶口簿,從而無法結婚,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民政部答覆稱,將對該建議予以關注。

民政部留言諮詢網頁截圖民政部留言諮詢網頁截圖

早在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不久,就有新聞報導,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普遍反映,很多新人難以提供戶口簿,其中就有家庭干涉的情況。

實際上,戶口簿並非沒有“後備”文件。

2004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補充措施:

關於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但在有關部門開出戶籍證明並非“隨手一辦”的輕鬆事,戶籍證明依舊存在門檻。

有網友認為“戶口簿/戶籍證明”是婚姻自由的阻礙,也有網友想法不同——一些聲音提到“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而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因此婚姻登記需要取得父母同意(即登記需要出示戶口本)。這種說法是否“合情”,可以有更多討論,觀念總是多元的。但在法律層面沒有依據。

北京市豐台區就曾發生過女兒起訴母親拿走戶口本,以阻撓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民事案件【案號:(2014)豐民初字第07299號】。

該案件的民事判決書稱,“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該母親拒絕將戶口本交予女兒是干涉女兒婚姻自由的行為,應予糾正,最後判決該母親自判決生效十日內將戶口本返還。

由此可知,如果父母通過拒絕提供戶口本以干涉子女婚姻登記,子女可以通過辦理戶籍證明和法律訴訟等途徑來實現婚姻自主權。但這樣做,訴訟成本較高,而且子女與父母間感情摩擦較大。

那麼,為何婚姻登記一定要戶口本?或者說婚姻登記制度本身的意義何在?

婚姻登記制度的實施最大限度減少了非法婚姻,例如違反男女雙方意願的包辦婚姻、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早婚、重婚等。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林豔琴表示,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完善體現了立法理念的變遷,越來越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比如現行的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便是去掉了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內地居民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需要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規定,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

回到網友的疑問,“身份證和戶口本都是由公安機關頒發,具有同等效力,為什麼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要提供戶口簿?”

身份證與戶口簿的效力並不相同。戶口簿是辦理身份證的依據,其效力大於身份證。不僅如此,中國的戶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親屬關係、法定住址等基本信息的戶政文書。

身份證並不記載婚姻狀況的信息,對於當事人實際婚姻狀況的審查,戶口簿比身份證更具參考價值。但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如果當事人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審查主要依據當事人登記時所作的書面聲明,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一欄僅作參考。可見,戶口簿對於當事人實際婚姻狀況僅有參考價值,戶口簿也存在更新不及時的情況。

那麼,憑藉身份證是否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呢?這屬於個人隱私,普通人並不能通過身份證查詢到持有者的婚姻狀況。

在一網通辦提速、數據加速打通的當下,部分省份已試行結婚登記的跨省通辦,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之間是否可以共享婚姻狀況的數據,減少登記需要戶口簿對婚姻自由造成的阻礙?這值得開展更充分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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