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協會倡議:飲品加冰需尊重消費者權益
新京報訊 8月2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聯合發佈了「飲品加冰需以尊重消費者 合法權益為前提」的倡議,以下為倡議全文:
據媒體報導,近日有消費者在某知名飲料店選購飲品時,發現飲品中冰塊含量佔到飲品總量的2/3,冰塊含量過多導致飲用體驗感變差。也有的消費者反映,部分飲品在手機點單頁面的溫度選項只有「冰」,有些飲料店甚至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去冰」飲品需求。
《中國消費者》雜誌社調查記者就飲品加冰情況,對北京市西單商圈、朝陽大悅城、國貿、西三旗等商圈的知名冷飲品牌進行了消費體驗。體驗發現,一是餐飲經營者對冰量缺乏統一標準,即使同一品牌不同店舖對於正常冰的標準也不統一。二是各餐飲經營者的冰塊大小、形狀不同,有的飲品中冰塊為扁片或中空狀,因此不能簡單以冰塊數量來衡量加冰量。
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在此倡議廣大餐飲經營者:
一、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只要是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聯的情況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知悉,經營者都應該提供。消費者購買飲品時,餐飲經營者應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需要加冰及加多少冰。若飲品存在確實無法去冰或飲品為特定的冰與配料結合等情況,餐飲經營者應在點單頁面明確標註或在點單時提示消費者注意。
二、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只有按照個人意願決定是否消費、消費什麼、以什麼方式消費,其消費需求才能真正得到滿足。餐飲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為消費者提供「多冰」「正常冰」「少冰」「去冰」或通過備註方式調整加冰數量等個性化選項,供消費者自主選擇,也可以將飲品和冰分開,由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加冰及加多少冰。
三、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落實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要求從事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心懷責任擔當,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為經營理念,保障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消費者購買飲料時,預設購買的是飲料而不是冰。餐飲經營者可以在點餐檯、廣告單及食物圖片等顯眼處明示顧客有要求飲品不加冰的權利。若消費者對加冰容量提出質疑時,餐飲經營者應予以及時、正面的答覆。
編輯 毛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