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3.6億元,14人“幫信”洗錢團夥案公開宣判

近日,由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某、黃某某等14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一案在興仁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隨著法槌落下,14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4名被告人均服判。

2020年底,張某某在外務工期間,結識楊某某。受楊某某邀約,張某某將本人6張銀行卡出售給楊某某用於轉移電信詐騙資金。之後,張某某介紹一起務工的王某某出售銀行賬戶給楊某某,並與楊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謀收購銀行卡。收購銀行卡期間,王某某邀約其親朋好友出售銀行卡給楊某某,形成以王某某、楊某某為首,黃某某、劉某某為主要成員的犯罪團夥,通過出售銀行卡和轉賬流水提成獲利。其中部分團夥成員在提供銀行卡幫助上家轉賬過程中,“黑吃”犯罪資金。經審計,涉案銀行賬戶支付結算金額達3.6億元,關聯電信網信詐騙案件36起。

興仁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岑某、周某等十四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岑某、馮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張某、岑某等十三人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曹某有坦白情節,十四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均可從寬處罰。結合上述量刑情節,十四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並根據情節處以不同的罰金。犯罪所得,繼續追繳。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在經濟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信息網絡已經成為信息傳遞交流的主要方式和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平台,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也日益頻繁。本案中的14名被告人系朋友、寨鄰或親兄弟等,各被告人之間相互邀約提供銀行賬戶,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學會甄別犯罪,對他人的違法請求一律拒絕,千萬別因關係親近,不好開口,將自己送上被告席。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通訊員 蒙躍實 何微 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