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確診重病,三個月後被解僱!法院判了!

在職場上打拚離不開好身體,可如果員工正處於患病期間,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嗎?

2022年3月,在蘇州一家餐飲公司工作的孫某被查出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等疾病,此後一直在各家醫院進行治療。2022年6月,餐飲公司認為按照孫某的工作年限,醫療期已屆滿,要求孫某回單位上班,否則視為曠工。而當時孫某正在接受治療無法返崗,餐飲公司就以孫某累計曠工滿3天為由,解除了和孫某的勞動合約。為此,孫某起訴到了法院。

孫某家人表示,孫某因為病情嚴重,醫生還曾下過病危通知書,根本沒辦法正常上班。而公司則認為,孫某的醫療期已滿,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不能上班就只能開除。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約的期限,期限是由勞動者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決定,從3個月到24個月不等。但對於某些身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疾病的職工,應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王凡:

孫某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重症,不可能在三個月內痊癒,所以不能機械地適用原醫療期的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可以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或者更長。

法官表示,對於身患重症疾病的職工,本身治療週期比較長,即便治癒,身體健康狀況也會下降,再就業難度也非常大,作為用人單位,應力所能及給予更多人性化關懷,而非解除勞動關繫了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王凡:

企業在開除孫某之前,都是按照基本薪金發放給她。企業也很擔心要一直「養著」生病的職工,感覺會像無底洞。孫某一旦過了24個月醫療期,如果再要延長的話,就需要勞動主管部門的批準。

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恢復和孫某的勞動關係。

(南京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