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高鐵霸座打人 還手就是互毆?


日前,“女子高鐵拒絕換座遭3人毆打”相關話題詞頻上熱搜。
9月14日,在太原南到天津西的G2610高鐵上,一女子拒絕一名男子調換座位的要求,對方事後多次對其座椅進行敲打。
當事人聶女士稱自己提醒後,遭到對方3人的辱罵及毆打。
警情通報引發網友質疑
對於該警情通報,不少網友提出質疑。
質疑點一是警方通報對事件的描述。就警方的通報看,對事情的起因提法為“因瑣事發生口角”,沒有提及“換座被拒絕,事後敲打座椅”一事。
對於當事人聶女士稱,遭到了對方3人的辱罵及毆打。警方通報只提及了旅客田某某、張某某夫妻二人參與衝突。對雙方衝突警方並未定性為“毆打”,而是指出“雙方發生肢體衝突,雙方身體均有不同程度手抓傷痕”。
質疑點二是關於“霸座”行為。有網友稱,男子先占別人座位後提出換座,被拒後採取敲打等行為,就是“霸座”行為。但此行為的定性,有待相關部門認定。
質疑點三是該事件是否會被認定為“互毆”。今年五一期間,“女子高鐵被掌摑,警方定性為互毆”事件曾引發高度關注。
當事女子發佈視頻稱,自己假期乘坐高鐵時,被后座熊孩子多次撞椅背,嚐試製止卻被熊孩子家人辱罵掌摑,雙方當事人去成都鐵路警方調解時,警方因“互相用手毆打對方”,依法對該女子處以罰款200元,對孩子家長處以罰款500元。
當時,網友對“還手成了互毆”的認定感到不解,同時,也有網友提出如果被打該如何應對等疑問。
不過,該通報只是警方根據目前的情況做的初步通報,真相亟待澄清。
目前,鐵路公安已經介入調查。關於該事情的起因、經過和處理結果,得盡快有個說法,而且要說得明白。如果是霸座不成反而打人,那必須依法嚴處,決不縱容姑息。
高鐵霸座打人均屬違法
就法律層面看,高鐵霸座、打人行為均屬違法。
高鐵上霸座的人,其行為違反了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違反和鐵路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即應根據所購買的車票“對號入座”;二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使用權,導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霸座者的行為不僅構成違約,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民法層面,既違約,又侵權),而且還擾亂了公共場所的交通秩序,(在行政法層面)屬於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多次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均將霸座行為,歸入尋釁滋事的處置範圍內,將其定性為危害運輸秩序和運行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律師認為,如果聶女士屬於被毆打,即便沒有傷殘鑒定(公安機關)也可進行行政處罰。在當前情況下,當事人可就自身損害向打人者進行索賠,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如果被打當事人傷情較輕,打人者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或者管製。傷害輕微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縱深
高鐵霸座為何屢禁不止?
違法成本過低所致
坐火車需憑票乘坐,對號入座,是連孩子都知道的常識。霸座者明知故犯,本身說明其無視社會規則,公德意識、法律意識淡薄。
霸座現象屢禁不止,根本原因還在於霸座的違法成本過低,執法部門對霸座的懲罰力度太輕。人民法院報曾發文指出,高鐵不是法律真空地帶,霸座現象須依法嚴懲。因為法律尊嚴被挑戰,社會規則被動搖。
在高鐵上乘客遭遇扭打、撕扯等暴力行為,一般情況下受傷不重,很少能達到故意傷害的犯罪起刑標準,多數以警告、罰款、治安拘留了結,並且極少出現一方毆打、另一方不還手的情況。
針對今年五一期間的女子高鐵被掌摑事件,司法部官微“中國普法”曾發聲稱,要正確釐清正當防衛與互毆的界線。
有學者指出,有關機關“各打五十大板”與過於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適度反擊不屬於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事件的風向標,應當賦予更多人站出來製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
普通人遇到霸座咋應對?
保持冷靜及時報警
我國民法典明令禁止旅客霸座的行為。
普通乘客如遇到霸座,首先可以直接去找承運部門工作人員(高鐵乘務員),承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製止霸座行為,及時告知霸座者注意事項,要求其歸還座位,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
其次,如果在承運人及工作人員勸阻下仍不停止霸座行為的,可以要求機組成員或工作人員及時報案,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好證據。如果存在有關責任人不作為(鐵路公司違約)的情況,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乘客在高鐵上如果遭受暴力侵害時該如何正確應對?
律師介紹,在遭受侵害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躲避,避免自己受到傷害;如果對方始終不停止侵害行為,此時在確保自己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報警處理;即便要還擊,也要有限度,以製止對方不法侵害為目的。
要做好被打的證據留存工作,可當場拍攝相關視頻錄像或者照片,保留好證據。如果周圍有攝像頭的,可以申請公安機關提取攝像頭打人的資料。
多名律師表示,在遭到別人不法侵害時,一定要保持冷靜的頭腦,在法治社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十分不可取的。並不是別人先動手,自己後動手就絕對不會觸犯法律。只要主觀上有“主動性”和“不法侵害性”,放任侵害結果,那麼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互毆”,後動手的一方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據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