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母親三萬“出售”親生孩子,內蒙古赤峰警方四小時成功解救

轉自:赤峰公安

一名出生僅三日

尚在繈褓當中的嬰兒

竟被以三萬元的價格販賣

而販賣嬰兒的

竟然是孩子的親生母親

近日,元寶山公安深入推進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曆時四小時速破一起拐賣兒童案,抓獲5名嫌疑人,成功解救一名被拐賣兒童。

9月15日,元寶山區居民錢某(化名)來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寶山區分局刑偵大隊報案稱,自己出生三日的孩子被人以三萬元的價格販賣。接到報案後,刑偵大隊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偵查員對案件展開調查。

由於嫌疑人在整個過程中未使用真實信息,偵查工作難度頗大。偵查員利用現有信息開展多維度調查、綜合分析,迅速鎖定所有嫌疑人。經縝密部署,刑偵大隊組織多組偵查員奔赴紅山區、鬆山區,對被拐賣兒童進行解救,同時對嫌疑人實施抓捕。經四小時奮戰,偵查員成功將被拐賣兒童解救,同時將嫌疑人周某(化名)、鄭某(化名)、孫某(化名)、吳某(化名)四人抓獲。

經訊問,錢某曾在外地務工,在工作期間,結識了一名當地男子,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確認了戀愛關係並同居,錢某懷上了該男子的孩子,但該男子不願接受這個孩子。於是,2023年5月,錢某回到了元寶山區,決定將孩子生下。產前住院期間,錢某常常感慨自己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撫養即將生下的孩子。此時,周某和鄭某偶然聽聞錢某的情況,便主動與錢某聯繫,表示可以幫助錢某將孩子送到好的家庭,並承諾對方會支付一筆錢。於是雙方一拍即合,商討著“交易”孩子的相關細節。在一番討價還價後,最終錢某以三萬元的價格將尚未出生的孩子“出售”給一對夫妻孫某和吳某。

9月13日,錢某在醫院順利產下一名女嬰後,幾人按事先商量好的計劃,以“棄嬰”的形式,首先由錢某將孩子“遺棄”在長凳上並離開,隨後孫某和吳某夫妻二人迅速趕來將孩子抱走,並支付了一萬元給“中間人”周某和鄭某作為“感謝費”。

在親手賣掉親生女兒後,錢某便產生了悔意,想要尋回孩子。然而,她卻無法聯繫上孫某和吳某夫妻二人。9月15日,錢某來到元寶山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報案並自首。四小時後,偵查員在紅山區、鬆山區分別將周某、鄭某與孫某、吳某兩夫妻抓獲,成功將被拐賣女嬰解救。

目前,錢某、周某、鄭某、吳某、孫某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元寶山區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製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Q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A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Q

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犯罪是否構成犯罪?

A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Q

如果想要收養孩子怎麼辦?

A

國內公民按照收養登記辦理管轄規定,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收養申請及相應的收養材料。

信源丨元寶山公安

來源:赤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