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身亡,同桌好友均成被告!

三五好友相聚,飲酒助興

豈料成了男子人生中「最後的一餐」

他醉酒後一睡不起

朋友發現異常撥打120

也未能將他救回

昨日,海滄區法院發佈了一起

因飲酒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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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完啤酒又喝白酒

豈料酒後一睡不起

2022年12月17日晚

阿華、小誌及其女友小芳

三人聚餐後

阿華提議再來頓夜宵

阿奇、小軍也來赴約

(註:文中均為化名)

阿華與小誌先是共飲五瓶啤酒

之後,阿華與阿奇又各喝一瓶白酒

小誌喝了一杯白酒

小芳、小軍均未飲酒

小軍表示

自己還曾勸阻阿華不要多喝

18日淩晨1時許,因小誌、小芳住所較遠,阿奇讓二人先行離開,表示自己和小軍會送阿華回家。

隨後阿奇、小軍另尋兩人幫忙將阿華抬回公寓。在公寓樓下,阿奇酒後嘔吐,無法抬阿華上樓,於是小軍與另外兩人一起將阿華送至房間門口,小軍還幫阿華整理好衣服、蓋上被子,一行人才離開。

18日上午9時許,小軍前去探望阿華,發現其仍在睡覺,還在打呼嚕。

18日下午3時40分許,小軍發現阿華狀況有異,聯繫120將阿華送往醫院搶救。

沒想到阿華於當天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其系猝死、呼吸心跳驟停安機關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認定為意外死亡。

阿華的父母認為

與兒子一起飲酒的朋友負有責任

將小誌、小芳、阿奇、小軍四人

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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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人已盡到義務

依法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海滄區法院審理認為 

阿華在飲酒後的次日下午死亡,因未進行尸檢,飲酒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未能確定。

其次,聚餐飲酒屬於正常的人情社交往來,在案證據未顯示小誌、小芳、阿奇、小軍作為共同飲酒人有強行勸酒、拚酒的行為。酒後,阿奇、小軍將阿華送回其出租屋處,四人已承擔一般共同飲酒人酒後應盡的注意義務。

原告痛失愛子固然令人惋惜,但阿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瞭解過度飲酒、酒類混飲可能導致的危險,其並未主動控制酒量,依法應自行承擔損害結果。四名被告依法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維持

上述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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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4種情形共同飲酒人應擔責

在哪些情況下

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0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02

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0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誌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發生這類情形,共同飲酒人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

文明飲酒、健康飲酒、理性飲酒

莫因一時放縱

釀成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