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萍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轉自:江蘇高院

2023年9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泰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顧萍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顧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顧萍受賄、貪汙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顧萍利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接、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544萬餘元。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顧萍利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財物413萬餘元,其中,被告人顧萍個人分得164萬餘元。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顧萍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8160萬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於被告人顧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認罰,退繳絕大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