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被判11年

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9月26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於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於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於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衛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50萬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魯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於魯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現已追繳到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4月16日消息,於魯明被查;2022年7月18日消息,於魯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於魯明放鬆政治理論學習,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為官不廉,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轉讓、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於魯明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於魯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