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小學生極端欺淩事件:除了訓誡還能做些什麼

懲罰“壞孩子”絕對不是滿足報復的快感,而是希望他們不要再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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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陳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越

▲一再發生的校園欺淩事件,也屢屢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與思考。圖/新華社▲一再發生的校園欺淩事件,也屢屢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與思考。圖/新華社

廣受社會關注的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未成年人欺淩事件,9月26日通報了處理結果。

據央視新聞報導,經過大同市聯合工作組調查,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的兩名9歲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其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涉事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長職務,並辭退了相關教師和管理人員。

上述對孩子的處罰依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家長的處罰依據了《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學校的處罰依據了《民辦教育促進法》,這些法律也構成了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懲治體系。

但是,也有不少聲音指出,針對肇事者的處罰過輕,達不到教育的效果,如此放縱的後果必然是等著他滿14歲、滿16歲犯更大的罪。

那麼,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保護錯了對像嗎?保護的是“壞孩子”,受害的一方卻得不到保護?我們寬容的底線在哪裡?如何才能恰當地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是在本案中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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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孩子”並非生來如此

現實中,即便是絕大多數走向罪錯的“壞孩子”也並非生來如此,其心理出現偏差都經曆了一個過程。以本案中的9歲男孩為例,我們可能認為“他還是個孩子”。但實際上,這個年齡的男孩可能已經不再局限於滿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轉而對享受、性和獨立的需求更為強烈。

他們的一些人可能已經受影視作品、網絡遊戲中的暴力色情文化的影響,在思想上接受並推崇欺壓、暴力和征服的過程。由於他們還沒有形成羞恥感與責任感,再加上尋求刺激、探索禁忌也被視為成長的標誌,為了獲得群體認同,也會導致他們願意主動嚐試越軌行為。

本案中的欺淩行為發生在一所寄宿學校,家長與孩子之間的聯繫相對疏遠,此時學校就應當承擔更全面的監護責任。因為,未成年人在最初心理狀態出現問題時,如果沒有被及時關注和調整,心理偏差就會越來越大,往往就會以違法犯罪的極端方式爆發。

我們需要反省,家長是不是週日晚上把孩子一送走就萬事大吉,週五接回來也只負責吃好喝好?生活老師是不是只關注孩子不生病、不打架,而從來沒有關注到那些微弱的啜泣?那些角落里無聲的孩子,只是簡單地認為他們就是不合群,他們就是內向?學校是不是只關注學習,而較少對兒童進行倫理和道德教育?孩子在這裏就可能形成畸形的價值觀,會在自己擁有某種優勢時去欺負弱者,並把這種欺淩視為自我價值的體現。

回顧案發的一段時間,相信家長、學校這些監護人都會觸電般想起一些徵兆、一些信號,為什麼我們當時就疏忽了呢?監護人的這種疏忽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無論對於加害方還是受害方,都將是一生的陰影,需要用漫長的餘生來彌補。

這也是為什么兒童的罪錯需要監護人來承擔的原因。央視新聞最新消息稱,山西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明確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這也印證了上文的分析,孩子是家長的,也是學校和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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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孩子”也不是無法無天

從處罰決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兒童的罪錯主要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內“壞孩子”可以無法無天。

我國在2020年通過了刑法第11修正案,專門下調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以前是已滿14週歲不滿 16 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類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現行法已經改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我國刑法也是重其重者:適應社會的變化,通過立法的調整來遏製少年的惡。

當然,只靠刑法是不夠的,我國還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這樣才能構建一個對孩子成長更為負責的法治環境。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這就是法律輕其輕者的體現:刑事責任可免,但專門教育不可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兒童必須在專門教育機構評估合格之後,才能重新回到普通教育體系。

從這一修訂看,教育和挽救那些犯罪邊緣的即將跌落者,是國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標之本,而不是在年齡和刑事責任上繼續施壓。本案的處罰決定並未提到對孩子進行專門教育,也可能是考慮到年齡原因以及行為的特殊性,對其進行心理治療和行為矯治更為合適。

在本案中,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應當被專業心理團隊分析治療,並長期跟蹤輔導評估。假如肇事兒童的父母不能承擔起監護責任,國家親權就應當及時承擔起必要的心理治療和專門教育的責任,這樣才能將傷害降至最低。

但儘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感覺到,冤有頭債有主,這個孩子本人為什麼毫髮未傷?他們藏在父母、學校的庇護下,他們真的能改過嗎?這種擔心也構成一種風險警示書,它要求各地的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門,持續跟進類似案件的行為人矯治情況,持續關注校園安全和學生保護。

我們的父母太難了,既要擔心孩子能否在校園吃好喝好學習好,還要害怕孩子在學校變成欺淩的受害人或者行為人。但是,這些焦慮的聲音都應當被傾聽。

回答本文開始的那個問題,我們對肇事兒童放縱了嗎?寬容了嗎?我們是在救人還是在害人?我們的法律有沒有底線?也許你仍然有不同的觀點。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里,對於兒童犯罪秉承了一個觀念,即我們對孩子負責,必要的時候我們也懲罰孩子。需要形成共識的是,懲罰 “壞孩子”絕對不是滿足我們報復的快感,我們懲罰他的時候也是像在對待自己,希望他們不要再壞下去,能夠改過自新,能夠有機會重新來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