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上海地鐵站坐電梯摔倒,男子好心攙扶成被告,法院這麼判

路上遇到老人不慎摔倒,你會上前幫忙攙扶嗎?

近日,上海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老人在地鐵站內乘自動扶梯摔倒,好心人幫忙攙扶,攙扶過程中兩人向後摔倒,又致其他乘客受傷,好心攙扶者被告上了法庭。

老人:與我無關!是他的錯!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上海一地鐵站內乘坐上行電梯時,因沒抓住扶梯導致身體向後傾斜,頭朝下、腳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後的張女士,不由向後退了兩、三個台階。此時,魏先生正在旁邊的下行扶梯上,發現情況後,他立馬跑來幫忙攙扶秦阿婆,攙扶的過程中。

秦阿婆欲蹬腳借力起身,結果她和魏先生兩人先後向後傾倒,導致後排張女士被撞倒受傷。

經醫院檢查,張女士被診斷為頭面部外傷,右橈骨遠端骨折等。

張女士起訴要求秦阿婆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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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阿婆:摔倒時沒碰到張女士,張女士受傷是因為她沒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沒關係。

魏先生:出於好意,幫忙攙扶秦阿婆,沒料到發生後續事情,對原告損失不應承擔補充責任。

地鐵公司: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原告受傷無過錯。

法院:老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先生見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時,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時間幫助秦阿婆脫離持續倒在運行扶梯上的險境,因此,魏先生的行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舉。

秦阿婆與魏先生兩人向後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攙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鐵公司作為管理者,已通過廣播、文字提示語等多種渠道,明確提示乘客緊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發前涉案自動扶梯運行正常,事發後地鐵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到場處置,已盡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由秦阿婆對張女士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及地鐵公司不承擔責任。秦阿婆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朱奕表示,最終判定救助人魏先生不承擔責任,是綜合考量了三方面的因素:

一、認定緊急情況下是否構成救助行為,應當堅持從寬原則

本案中,魏先生的行為在事發當時幫助到秦阿婆脫離危險,應當認定其出於善意救助的目的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

二、認定是否構成善意救助,不應過度苛責救助者注意義務

從立法本意來看,緊急救助制度在於用“及時性”來換取救助機會,而由於事出倉促造成的損害應當屬於合理的代價。本案中,充分考慮魏先生主觀動機和實際情況,其行為阻卻了秦阿婆在運行電梯上進一步受傷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觀上不存在重大過失。

三、第三人人身損害起因在於被救助人過錯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有一定瞭解,其乘坐自動扶梯時未遵守地鐵公司關於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換手時未抓住扶梯扶手導致摔倒,進而引發後續涉案事故。因此,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秦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體現了對勇於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勵和保護,傳遞了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真正讓身邊平凡英雄“無後顧之憂”。

(原標題為《上海阿婆在地鐵電梯摔倒,男子好心攙扶成被告,法院這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