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孩子安全 痛定思痛 誰人之過

4歲半走失女童黃元芯 4歲半走失女童黃元芯
事發現場,紅圈處為溺亡男童。(監控截圖) 事發現場,紅圈處為溺亡男童。(監控截圖)

10月9日,上海的天氣一會晴一會雨,南彙海灘的海浪拍擊著岸邊。截至當天18時40分,黃元芯已在這片海灘走失120個小時。隨著時間的推移,關注此事的網友都揪著心。也有越來越多的網友提出,此類事件並非個例,這其中,“四川男童泳館溺亡”也是一個熱點事件。

如何在公共區域關注孩子的安全,監護人失職是否也應該被追究責任,周圍人是否有救助義務等問題引發關注。10月9日,記者通過採訪幼兒教育專家、律師等,對該事件存在的相關疑問進行瞭解析。

父親離開取手機 4歲半女童走失

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南彙海灘,是上海市距離東海最近的一片公共沙灘,這幾天因為4歲女童走失事件,這片海灘走進了大眾視線。

記者看到,這片海灘的海岸線長5公里左右,可供遊客玩耍的區域並不大。

回憶事發時的情景,其父黃先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當時女兒在海邊玩得很開心,就想給她記錄一下,但是自己的手機沒帶在身上,想回去取一下。離開前,他曾囑咐女兒說“你就在這裏等我,爸爸拿手機給你拍幾張照片”,女兒說“好的”。跑回去後他才發現自己的手機沒電了,再加上孩子媽媽和姥姥擔心,敦促他趕緊回去,於是手機也沒帶就回了。回到原位時,他沒見到孩子,尋找無果後報警。

10月6日,上海警方發佈通報稱,初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帶離海灘的可能。其在原地等候約10分鍾後,向水邊走去,在水邊摔倒後消失在海浪中。

該事件發生後,上海警方組織消防、藍天等多方救援力量進行搜救,無人機配合搜救人員對該區域進行了大範圍搜尋。

10月9日晚,現場搜救還在繼續,期待黃元芯能平安回家。

守護孩子安全

家長記住一個角度很關鍵

在為黃元芯擔心的同時,有網友提出,獨自帶孩子外出時,經常會遇到難以兼顧的情況。如何在公共區域內確保孩子安全,也成為家長們談論的話題。

10月9日,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張家勇向記者表示,在公共區域,監護人應該全面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責任,不能在沒有替代監護人的情況下讓孩子長時間離開視線。同時,對孩子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觀看安全教育視頻,讓孩子提高應急反應能力也很重要。“平時,要教會孩子記住親人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家人姓名等重要信息,不要輕易與可疑陌生人打交道。”張家勇說。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哈靈教育創始人陳哈利則提到,作為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兒的家長,要時刻把孩子的活動範圍控製在自己的視線範圍內,這是防止孩子走失最有效的方法。陳哈利介紹,在公共區域孩子應該與父母或監護人保持手牽手的狀態,在人員密集地區,更建議父母將孩子抱起來,避免被人流衝散。到人員不密集的區域遊玩時,要讓孩子走在前面,保持在45°視線範圍內,這個範圍內有利於父母隨時注意孩子的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對於年齡小的孩子,可以給孩子穿上醒目的衣服或在衣服、背包里放置寫有父母信息及聯繫方式卡片。也可以考慮給孩子佩戴定位手錶或使用手機等技術手段,以便在孩子走失時能夠及時找到他們的位置。在外出前,還應教育孩子如何保護自己,不要隨意與陌生人交談,遇到需要幫助時可以向警方求助。一旦出現孩子走失等情況,建議家長第一時間報警。

對孩子監護嚴重失職

可被追究刑責

在梳理此事件的網友留言中,有網友提到,因家長失職造成的孩子受傷或死亡,真的不需要追責嗎?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具有監護職責,怠於履行該職責致使未成年人死亡,也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在類似事件中,不排除父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但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監護人的孩子已經去世,對監護人施加刑罰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一般不會認定為犯罪。

針對此事件,付建稱,在本案中,失職問題是制度構建所不能解決的,而是需要父母重視起未成年人的安全,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同時,建議監護人的失職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製裁,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認為,在很多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家庭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對監護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致未成年人處於危困狀態等監護侵害行為,依法積極督促、支持起訴,甚至提起公益訴訟。同時,未成年人民事權益司法保護機制與負責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日常保護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的分工、協調、合作機制應落實到位,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的家庭、社會環境。

男童在游泳館溺亡 數分鍾無人發現異常並施救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於10月1日14時20分許。當時,一名男童抱著游泳圈翻身後,雙手脫離了游泳圈,之後在水中不停地掙紮。在一分多鍾後,男孩沒有了動靜,身體沉入水中。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內,但均未發現這一異常。當日14時28分許,男童被一旁的成年男子發現,並將他撈起;14時30分許,現場多人開始對這名男童進行搶救。

10月9日,記者採訪獲悉,事發時,游泳館的救生員不在現場。該游泳館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救生員當時有事離開了一下”,發現男孩溺水後,游泳館的專業救生員和在現場的一名醫生對其進行了施救。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男孩是由一個成年人帶到游泳館的,具體是誰不知道。該游泳館的經營者回覆記者稱,“這個事已經處理好了。”

10月9日,鹽源縣教育和體育局、鹽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報:目前,已關停涉事游泳館,併成立事件調查組開展相關核查調查工作,下一步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周圍的人是否

有責任和救助的義務?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孩童安全無小事,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保護、教育職責;作為游泳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必須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作為普通群眾雖無法定義務或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但也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邊發生類似悲劇。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分析說,對於視頻中兒童溺水時,旁觀的男子沒有實施救助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這個問題。這得從幾方面考慮,若該男子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或者沒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託照顧孩子,也不是游泳館的工作人員,在此情況下該男子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的,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相反,若該男子是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託,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的幫忙照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該男子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介紹,除游泳館經營者外,他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負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溺亡兒童系由成年人帶來。若該成年人系兒童監護人,其監護不力,應承擔一定責任。若非該兒童監護人,其帶領兒童前來游泳的先行行為,也賦予其作為義務,其照護不力,存在疏忽,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與此同時,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並未賦予其作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游泳館及救生員

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張天鴻律師解釋說,就法律規定上而言,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若視頻中的游泳館作為一個營利性收費的經營性場所,對場地的安全具有保障義務,在視頻中游泳館配備的安全人員不到位,未時刻注意場館內的動靜,未盡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林小明律師介紹,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溺亡孩童的監護人可以要求負有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的游泳館或者其他未盡到職責者承擔責任。同時,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規定對涉事場館進行處罰。

張柄堯律師介紹,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溺亡事故發生時存在救生員不在場及該游泳館水上救生員配備可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等情況,包括救生員等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男童的監護人或陪同人

需要擔責嗎?

林小明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監護人比如父母帶到游泳館,且因其疏於照看引發溺亡,則其父母具有相應責任;倘若該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帶至游泳館併發生溺亡後果,該成年人因其先行行為而具有照看救護義務,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盡相應責任的該成年人承擔相應責任。

張天鴻律師認為,若游泳館並未禁止未成年的父母或陪同人員進入游泳館,或已在游泳館的醒目位置作出未成年人需監護人或者陪同人員陪護游泳的風險提示,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游泳時,父母或者陪同人員也是監護人和看管義務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也會承擔一定的侵權過錯責任。相反,若游泳館採取教練課時收費的形式,游泳館提供教練義務,這時等於家長將監護權暫時轉移給游泳館,此時游泳館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據上遊新聞、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