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秋招季,網上湧現大量“代考中介”,舞弊竟成一門生意?

正值一年一度企業秋招旺季,應屆畢業生忙活了起來:絕大部分人忙著提升自我以便找到心儀工作,可有一些所謂的“助考中介”也忙碌了起來,他們號稱可以通過舞弊的手段來競爭崗位。

所謂的“助考中介”,就是在考生與代筆者之間牽線搭橋,利用一些“手段”助力考生作弊得到高分。這樣的帖子,在閑魚、淘寶等網購軟件上並不少見,月銷量也十分可觀。

按理說,企業秋招筆試有著較為嚴格的考核、選拔機制,助考中介究竟如何從中“鑽空子”,引導學生完成作弊?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考場舞弊“套路”多

記者隨機點入一家網店,還沒等詢問詳情,對方便發來一個微信號,讓記者添加這名“助考中介”諮詢具體情況。點進這名中介的朋友圈,可以看到其承接的具體考試類型、“助考”廣告等相關截圖。記者留意到,除了企業秋招外,對方還承接雅思、留學生考試等不同的“代考”業務。

打開購物軟件,搜索關鍵詞後,立刻找到不少“助考”商家。

記者以某銀行為例,向其諮詢代考價格,對方報價160元,並要求先預付全款。至於如何操作,則稱付款後會有詳細說明。而另一家標價8.8元的“企業代考”的商家問明招聘企業後,直接給出800元的價格,並稱可遠程代做,“高分進面”。

這些代考中介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從事相關業務的竺先生(化名)向記者透露了內情:“中介負責與考生、代筆者初期聯絡,談妥後,預付了全款的考生會被拉入一個群組,裡面有數名代筆者待命。”他以某銀行的秋招舉例,該銀行筆試階段總共設計了3套試卷,分別對應3個不同崗位。同崗位試卷題目相同,題序不同。因此,中介往往會找10個人參加考試,分別拍攝3套考卷,並將考卷照片發進代筆群。場外的多名代筆者分別完成試卷的不同部分,再將答案拍照,發在相應崗位的各個考生群中,讓考生根據自己的題目順序對應抄寫。

不過,記者從部分求職者口中瞭解到,為了維持考試秩序,部分企業筆試會要求考生在家中設置單機位、雙機位的直播監控,考生又如何躲開監控呢?中介也會“貼心”地提供說明書,羅列了經過幾十場考試總結出的作弊經驗,包括如何調整電腦的高度、角度、位置等。“手機只要放在盲區就行,可以把電腦墊高一點,這樣一機位攝像頭對準的就是你的頭部,你的手可以自由活動。二機位攝像頭放身體右後方45度,作弊手機放在左手旁邊,穿個大褂子,拉開拉鏈,用身體遮擋一下。”列舉完這些“考場貼士”後,中介還會建議考生多加練習。

“助考中介”發給考生的操作說明。

代考生意門類廣

更令人咋舌的是,除了秋招,類似的代考生意也敲開了大學校園的門。在中介們發佈的宣傳語中,“期末考帶你飛”等屢見不鮮。記者聯繫了好幾名代考中介,均稱可承接大學期中、期末考試,價格在80元至800元不等。

“助考”商家提供不同類型的考試舞弊業務。

不過,中介也並非來者不拒。記者聯繫了一名中介,對方詢問了記者要代考的科目後,給出400元一科的價格。但隨後的溝通中,聽聞是線下紙質考試,對方連稱“沒辦法”。有的中介乾脆“醜話說在前面”,付款前就告知“需要你自己把手機帶進考場”,待收到錢款後,還會交代一些應對的“手段”。比如,針對有監考老師的考場,中介會向考生提供偷拍卷子的方法;針對考場內的信號屏蔽儀,中介會指導選擇座位、選擇網絡形式的技巧。“如果考場門口查手機很嚴格怎麼辦?”面對記者的質疑,好幾名中介均回覆無能為力,不過他們強調,在答案本身的正確率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如果因考生自己的原因未成功帶入手機,將不予退款。

中介告訴記者,想要完成舞弊,必須將手機成功帶入考場。中介告訴記者,想要完成舞弊,必須將手機成功帶入考場。

“助考中介”發給考生的拍題說明。

“找上我的很多都是‘回頭客’。”竺先生告訴記者,根據客戶資源的多少,中介亦有大小之分,有的大中介利用豐富的人脈資源組建微信群,群內往往有數百名中介。大中介採用薄利多銷的模式,以10至8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秋招考試答案給小中介,幾名小中介往往會合資購買一份答案,再以幾十至上千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不同考生。竺先生解釋道:“之所以定價差異如此巨大,一方面是由於答案製作難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市場不透明所致。”在一些熱門企業崗位的考試中,售賣一份答案可謂一本萬利。

竺先生介紹,由於參與人數眾多,哪怕考生從同一代筆者那裡抄來一樣的錯誤答案,投入茫茫試卷海洋中,也不易被發現,這也助長了作弊者的膽量。而且,不少中介為了躲避法律上的監管,往往都是“打一槍換一炮”,接單後購買一個新的社交賬號,考試結束後再刪除該號。

“劍走偏鋒”不可取

針對考試作弊,我國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指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儘管企業招聘考試通常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指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試圖“走捷徑”的考生,有招聘方多次強調,杜絕任何作弊行為。如若發現考場作弊,將“取消該場考試成績”“取消相應求職者錄用資格”,求職過程中的一切努力也將“竹籃打水一場空”。即便有僥倖者混入面試階段,依然需要依靠自身實力獲取工作機會。況且,在此過程中,還有可能存在個人信息、資金賬戶泄露等風險,得不償失。因此,在求職的競技場上,與其“劍走偏鋒”尋找“助考”的不法手段,不如將時間花在自我能力的提升上。

與此同時,平台也應及時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提高商家準入門檻、加強業務資質審查,杜絕此類信息在平台的進一步傳播,一旦發現商家有不法行為,也應立即處罰並上報;相關企業、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加大對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原標題為:《企業秋招季,網絡平台湧現大量“代考中介”,舞弊竟成了一門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