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如何明確平台責任?佟麗華:平台具體義務被明確丨對話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見習記者 何金藍

2023年10月24日,國務院公佈《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4年1月1日,我國首部專門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將正式施行。

“人類社會快速進入數字時代,網絡帶給未成年人學習、娛樂、交往等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違法和不良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泄露、網絡沉迷、網絡欺淩等新風險。如何構建數字時代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新機制,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重大挑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在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受訪者供圖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受訪者供圖

《條例》有哪些重點值得關注,有哪些內容進行了更新,平台企業法律責任如何明確……佟麗華進行瞭解讀。

聚焦哪些問題?

聚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重點

明確保護工作要求

佟麗華表示,《條例》聚焦當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的重點問題,明確了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制度要求。

一是實行社會共治。“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涉及政府、學校、家庭、企業等各個方面。”他表示,只有各方主體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二是以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為基礎。“未成年網絡素養是在未成年接觸或者說叫健康上網過程中培養的。”他認為,未成年人是否具備良好的網絡素養,不僅影響參與未來社會競爭的能力,也將影響一個國家的競爭力。對此,家長和學校應給予更多引導和教育。

三是規範網絡信息內容。“《條例》第三章在強調國家鼓勵和支持傳播正能量、不得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等要求的基礎上,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標準及其呈現等作出了規定。”他表示,這有利於進一步規範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

四是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資料顯示,2019年國家網信辦專門發佈《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2021年國家製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兒童個人信息列為敏感信息進行特別保護。《條例》第四章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制度要求。

五是加強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防治。“《條例》第五章對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沉迷網絡遊戲作出了全面規定。”他表示,這完善了我國防治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法規制度。

平台如何擔責?

壓緊壓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

明確規定具體義務

“數字時代,不論家長還是學校,包括政府監管部門往往對技術,對一些應用的理解是滯後於平台企業的。”佟麗華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說,網絡企業,尤其是大的平台企業,應當在構建合規制度與更好發揮未成年網絡保護方面產生積極作用,有更多作為。

他表示,《條例》壓緊壓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具體義務。

一是要求智能終端產品製造者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

二是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其在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不同階段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三是規範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對危害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置制度。

四是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網絡欺淩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網絡欺淩信息防護選項。

五是健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在明確未成年人上網實名認證、處理個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等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便於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制度要求,特別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時要採取提示、停止傳輸等措施。“這些規定對防止未成年人受到違法犯罪侵害具有重要意義。”佟麗華說。

六是加強網絡沉迷防治,明確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要設置未成年人模式,並對該模式提出了基本要求。

能否有效執行?

《條例》規定嚴格法律責任

具有很強的執行力

佟麗華表示,多年來,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的社會法都面臨著社會上一個重大關切,那就是法律道德化。違反法律缺乏有效處罰,違法成本過低,這嚴重影響法律權威。“《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使這部法律具有了很強的操作性和執行力。”

“法治意義不是不教而誅,而是在及時完善立法的情況下保障社會健康有序發展。”佟麗華認為,《條例》本著寬嚴相濟原則,對相關企業規定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就此,他建議相關企業尤其是大型平台企業從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納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戰略,建議重點從三個視角及時開展工作:

一是構建平台企業內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他建議,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台企業盡快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內部協調機制。“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協調,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從企業戰略、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等各方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理念,明確企業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負責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二是及時邀請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狀況進行專項評估,以及時發現問題。他表示,儘管很多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開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與《條例》及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還存在不小差距。“如同體檢及時發現病患一樣,大型平台企業也需依靠專業第三方及時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

三是結合《條例》及法律、政策要求和自身問題,全面整改。將法律要求轉化為企業規章制度、融入到企業發展各環節,從根本上提升企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水平,為數字時代全球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