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轉賣父母生前處方藥,為何被判販毒罪?

律師表示,無證售賣處方藥,可能涉嫌違法。轉賣一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屬於國家規定管製的處方藥物,則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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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

▲廖華(化名)在藥轉群中發了父母去世留下的藥品的照片。受訪者供圖▲廖華(化名)在藥轉群中發了父母去世留下的藥品的照片。受訪者供圖

近日,因在病友藥轉群中轉售鎮痛處方藥——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廣州女子廖華(化名)遭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販賣毒品罪,此事引發關注。

11月8日,廖華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在微信藥轉群以260元的價格賣出了父母病逝後留下的藥,共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交易聊天中,對方曾提到自己以前“溜過冰”,想用這些藥代替,但廖華表示,她並不清楚藥的成分,也沒有意識到買藥的人是吸毒人員。

該案一審材料顯示,買藥人“小王”為山東省濱州市陽信縣吸毒人員董某祥。公訴機關認為,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月31日,陽信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廖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廖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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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通過藥轉群出售260元處方藥,被判販賣毒品罪

廖華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父親患有結直腸癌晚期,常常疼得睡不著覺,於是醫生就給父親開了一些止痛藥。今年1月,父親去世,之後,她的母親也因病去世。

父母因病去世後,留下很多藥,廖華不知道怎麼處理。她曾到醫院、藥店詢問都被告知不進行回收。今年7月,經病友介紹,廖華加了一個微信藥轉群——病友們時不時會在群裡互相轉讓藥品。廖華將手邊的藥拍照發群裡後,很快一個自稱“小王”的群友就加了她微信,花費260元,向她購買了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

▲廖華和群友“小王”商量藥品買賣。受訪者供圖▲廖華和群友“小王”商量藥品買賣。受訪者供圖

該案一審材料顯示,從廖華處購買藥品的人叫董某祥,是山東陽信的吸毒人員。

收到藥品後不久,董某祥便主動開車到當地派出所反映稱,其從網上買到了國家管製的藥品,是未經處方就買到的藥品,這些藥品都是精神麻醉類藥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公訴機關認為,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8月31日,山東省濱州市陽信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廖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廖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她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對於涉案藥品是否含有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成分,並不完全清楚。“我不是通過賣藥來牟利的,父母剩下的還有一些止痛藥,我都是免費送給了病友們。”廖華表示,對於買藥人說“溜過冰”,她當時沒有太在意,也不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吸過毒。

新京報記者在廖華提供的聊天記錄中看到,在轉讓藥品時,買藥方曾表示,“我是以前溜過冰,現在買不到了,用這些藥代替,現在還有點癮,太難戒了。”“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樂抽大麻,現在不好找了,用這個藥代替它。”廖華問對方,“我賣這個藥給你會不會有問題呢?”對方回覆稱,“有啥問題啊,我買了好多次了。”

廖華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出售處方藥,的確有錯,“但不知道屬於販毒。”同時,廖華表示,今年8月下旬,聯繫自己買藥的微信賬號又在藥轉群出現,想加其他轉讓藥品的群友。廖華認為此人在“釣魚”。

▲廖華和群友“小王”商量藥品買賣。受訪者供圖▲廖華和群友“小王”商量藥品買賣。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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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轉賣處方藥涉嫌違法,轉賣成癮性處方藥物則涉嫌毒品犯罪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柯錦雄表示,轉賣處方藥不一定涉嫌犯罪,如果轉賣了成癮性處方藥物,則可能涉嫌毒品犯罪。“具體要看是否明知銷售對象屬於吸毒成癮人員。”

柯錦雄稱,銷售處方藥需要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證銷售轉賣,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能涉嫌違法。一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屬於國家規定管製的處方藥物,具備醫療用途的同時,也因為易成癮性而具備毒品特點,轉賣了此類處方藥,則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針對此案,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廖華轉售給他人的藥品被認定為國家管製藥品,藥品中含有的曲馬多和羥考酮在我國屬於麻醉藥品,未經許可不能隨意使用。根據我國《刑法》第347條的規定,非法販賣、製造、運輸麻醉藥品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該案女子是否知道買藥的人是吸毒人員,可能會影響該案件的刑事責任程度。”付建表示,如果女子不知情,不存在販毒動機,她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是過失犯罪或不構成犯罪;如果女子知情,但是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她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是犯罪過程中的故意犯罪,刑事責任會相對較重。

付建表示,由於該處方藥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毒性,根據我國刑法及國家對藥品、毒品的管理規定,處方藥要在醫生指導下才可謹慎使用。在無售賣藥品資格的情況下,非法倒賣藥品嚴重擾亂市場價格,可能涉嫌違法經營。

廖華告訴新京報記者,10月底,此案二審在山東省濱州中院開庭審理。二審中,公訴機關曾建議法院對廖華定罪免罰,但廖華認為自己無罪,她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藥轉群裡,病友們互相轉讓藥品。受訪者供圖▲藥轉群裡,病友們互相轉讓藥品。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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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著的處方藥該如何處置?

市民家中用不著的處方藥醫院是否會回收,市民又該如何處置?11月8日,上海市一家醫院的一名藥劑師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自己所在醫院,還未設置藥品回收點。“不同的處方藥,也會有不同的處置方法,市民若想銷毀,可以諮詢一下主治醫生。”

律師柯錦雄則表示,雖然國家還未出台針對處方藥廢棄後相關處理的規定,但是對於過期藥品在垃圾處理等政策下有所提及。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規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藥品,屬於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只要未集中收集,廢藥品全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按照生活垃圾處理。在《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中,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屬於有害垃圾。

“我所瞭解到的,很多城市的藥企、醫院、藥店、社區等都設立了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比如北京早在2006年就提出要在所有社區設立藥品回收箱,由政府回收百姓手中的過期藥品,防止過期藥品重新流回市場。但關於過期藥品的回收尚無明確的相關法律條文,企業參與更多也只是履行社會責任。”柯錦雄說。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2018年,西安市民劉女士曾諮詢過用不著的處方藥該如何處置的問題。劉女士稱,患肺癌的父親過世後,家裡還有多盒強效止疼藥如鹽酸羥考酮、安森羥考酮以及華蟾素。“父親是肺癌晚期,醫院開了這些藥後,不到一星期父親就過世了。這些藥品價格貴,總價至少1萬元,且含有麻醉成分,不知該怎麼處置。”

西安市食藥監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回覆稱,上述藥品都屬於特殊管理的處方藥,含麻醉成分,不能隨意處置,也無法參加西安市食藥監局發起的過期藥品定點回收。市民可先拿著藥品和醫院的處方到開藥醫院,若開藥醫院不回收,市民需要撕開藥品外包裝、將藥片粉碎,然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