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殯儀服務站負責人侵吞258萬元財物獲刑,其監管人也被判刑

在擔任崇明堡鎮社區殯儀服務站負責人的8年間,陳輝不斷侵吞殯儀服務站財物。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判決結果,陳輝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崇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22年8月,陳輝利用擔任堡鎮殯儀服務站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管理堡鎮殯儀服務站食堂過程中,通過讓食材供應商張某、楊某等人虛增送貨單數量及金額、虛開發票等方式,侵吞堡鎮殯儀服務站財物共計258萬餘元。

2023年3月29日,陳輝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辦案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後才如實供述。案發後,陳輝由親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陳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輝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陳輝在親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指出,陳輝雖主動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關於陳輝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陳輝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可予採納,但關於對陳輝減輕處罰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綜上,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另外一份公佈的裁判文書顯示,崇明堡鎮社區殯儀服務站監管人龔明也因收受賄賂被判刑。

這份判決書載明,2012年9月,龔明受上海市崇明區堡鎮人民政府指派擔任上海市崇明堡鎮社區殯儀服務站監管人,並推薦陳某擔任堡鎮殯儀服務站常務負責人,接受龔明的監管。2014年9月至2023年1月,龔明利用其擔任堡鎮殯儀服務站監管人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陳某給予的錢款、物品,其中現金人民幣22萬元,中華(硬)香菸24條、玉溪(軟)香菸24條。

2023年5月19日,龔明主動至上海市崇明區監察委員會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年5月29日,龔明由家屬代為退出23.6萬餘元。

崇明法院審理後認為,龔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龔明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犯受賄罪判處龔明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