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玉林、周清玉,同日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1月16日,發佈兩條消息:
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駱玉林
經查,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私慾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駱玉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駱玉林出生於1958年8月,曾長期在青海省工作,曆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青海省財政廳副廳長,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等職。
2004年,他任青海省副省長,2005年兼任西寧市市長,2008年任青海省副省長、省國資委主任,2010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2013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等職。
2015年,他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後任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幹部。
今年5月17日消息,駱玉林被查。
公開報導顯示,駱玉林還曾擔任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巡視組組長。
周清玉
經查,周清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棄守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大肆濫用監督執紀權,搞迷信活動,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嚴重破壞選人用人制度;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甘於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清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周清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周清玉出生於1962年,曾任中國農業銀行風險資產管理部總經理、貴州分行行長、農業信貸部總經理、股份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三農業務總監、國家開發銀行紀委書記。
2016年,他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去年7月被免職,今年5月19日消息,周清玉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