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認定的家暴,「離不掉」的婚姻

第四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過配偶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為8.6%,比2010年下降了5.2個百分點。《國務院關於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數據指出,2017年以來,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家暴)犯罪由2017年的7400餘人降至2022年的800餘人。

從2016年我國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經過去7年了,這些數據都在反映我國在防治家暴方面取得了不錯的進展。家暴的危害性讓其具有廣泛的社會關注度,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今天我們一起來關注冰山之下的隱忍。

當人們聽到身邊或媒體曝光家暴事件時,常常會問「受害人為什麼不離婚?」把離婚當作婚姻關係中因受到侵害而結束暴露關係的一個有效途徑。畢竟不管是《婚姻法》還是《民法典》裡面都規定了,實施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員的,如果調解無效,應準允離婚。

但在具體實施中,有大部分人的離婚請求得不到回應。有研究團隊通過對2017年至2020年涉家暴的上千份離婚訴訟判決書統計分析,上訴人在遭受家暴向法院請求判定離婚時,請求得到支持的僅有324人。

離婚請求難最主要是因為家暴舉證難,我國法院對家暴這一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但因為家暴的隱蔽性和私密性,舉證成為了一件困難的事情。在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認定家暴行為時,僅有不到三成的人提交了相關證據,未提交家暴相關證據或舉證情況不詳的有68%。

其次,認定難。北京順義法院在2021年8月時表示,在其審理的233件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中,被認定存在家暴的案件僅佔9.29%。法官認為,家暴的概念在法律認定與大眾理解之間的偏差,是導致當前許多家暴類案件「隱形」的根本原因。

《反家暴法》第二條規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但北京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發佈的《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顯示,由於缺乏細化規範作指引,司法實踐中不同法官往往對這「如何理解毆打和殘害、如何認定精神暴力、如何區分夫妻衝突和家庭暴力」等問題上採取不同觀點,所以常會出現球證不統一的現象。

數據新聞編輯:陳華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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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