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受審,當庭認罪悔罪

11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承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遠良利用其擔任遼寧省遼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征佔土地、獲取貸款、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億餘元。孫遠良利用退休前擔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16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孫遠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遠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遠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22年4月9日消息,孫遠良被查;2022年9月30日消息,孫遠良被開除黨籍。

經查,孫遠良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公器私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風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退休後仍不知止。

孫遠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孫遠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履曆顯示,孫遠良出生於1955年3月,2011年任遼寧省政協秘書長、黨組成員,遼寧省委統戰部部長兼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2013年,孫遠良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並繼續兼任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2016年,他卸任省委統戰部部長,2018年1月卸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