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用農藥燻蒸糧食致鄰居一家四口中毒,兩名幼子不治身亡
來源:安徽網
近4個月前,因為隔壁鄰居張某家使用農藥磷化鋁進行燻蒸作業,導致嚴先生一家四口中毒,兩個未成年兒子搶救無效身亡。
日前,嚴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按照目前張某的認罪程度,他們作為受害者只能拿喪葬費和醫藥費。
磷化氫氣體通過配電盒空隙滲透到隔壁嚴先生家,一家四口在毫無察覺的情況下中毒
一家四口嘔吐腹痛
夫婦撿回性命,兩個兒子不幸中毒身亡
36歲的嚴先生和35歲的妻子租住在棗莊市中區一處門市房做藥材生意,張某在隔壁經營糧店。
嚴先生回憶,7月30日淩晨,他們一家四口出現劇烈嘔吐、腹痛等中毒症狀。歷經7天搶救,最終夫妻倆總算撿回性命,「但我12歲的大兒子和6歲小兒子因搶救無效在醫院身亡。」
當日上午8時,大兒子死在急診室;當晚7時半,小兒子死在兒科ICU病房。
「孩子做了屍檢,證實是中毒身亡。」嚴先生提供的起訴書顯示,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在送檢的大兒子的肝組織、小兒子的血樣和肝組織中,均檢出磷化氫代謝物成分,送檢的小兒子的血液中,磷化氫的濃度為0.6l ug/ml。
嚴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時我和妻子在ICU搶救,是我們親屬報了案,前期警方的調查方向是食物中毒,但後來發現不是食物中毒,是他(鄰居張某)的問題,最終調查結果是他進行了磷化鋁燻蒸作業。」
隔一堵牆共用電表
沒通知用農藥燻蒸儲糧,毫無察覺情況下中毒
嚴先生表示:「警方對他進行了詢問,根據律師提供的筆錄,他當時可能也意識到這個問題,而且警方去我家調查,他連夜進行了通風,警方測毒源的時候,當時檢測的數值非常低,是在他通風的情況下,已經超標了。」
嚴先生解釋稱:「我和他租的這個地方是當地政府的回遷房,他是在二樓存放糧食,我是在一樓經營藥店,我們是在二樓住,隔壁是他儲存糧食的倉庫,就產生了這個問題。」
嚴先生直言不諱:「就是一間一間隔開的門市房,兩家隔著一堵牆,共用一個對應的電表箱,中間是中空的,磷化鋁就是從這裏飄到我家來了,公安機關調查時已經把電箱撬開了,兩邊是通的,相關物證也掌握了,可以明確說我兒子就是因為他使用磷化鋁死的。」
嚴先生表示:「他每天把車輛就停在這裏,不趕集的時候就從事糧食粗加工,淘洗個糧食。他使用磷化鋁就是為了防蟲防鼠,他具體什麼時候燻蒸的我不知道,他當時也沒通知我們就用了這個農藥,所以我們在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中毒了。」
「正常情況下,誰會把劇毒農藥存放在家裡十幾年,而且還是他孩子經常出沒的地方,平常他孩子在附近上學,但中午會在他那裡吃飯。」
兩家相鄰隔著一堵牆共用一個電表箱
受害者稱嫌疑人故意隱瞞責任主體
導致他無法獲得民事賠償
「我是受害者,為什麼相關的材料都看不到?只能是律師給我轉述一些東西?」
嚴先生表示,從對張某進行詢問到最終拘留,有一段時間。「根據律師反饋,依據口供,他說這個農藥是他十幾年前買的,當時買了兩瓶,用了一瓶,但他的一位朋友的媳婦說願意出面作證,說去年他還給過她一瓶。民警給我說,按他的口供,他們查不到。」
嚴先生認為張某的口供對不上,他把這些情況反饋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要求提供書面答覆,目前沒有得到反饋。
「我不知道他和賣藥人有什麼利害關係,那個賣農藥的人他說不上來,他就不願意供出這個賣藥的人。辦案機關現在說他認罪認罰,他只承認跟這個事情(中毒)有關,但是他的口供里把農藥從哪裡來,什麼時候買的,拋得一乾二淨,他認罪認罰,但就是沒錢賠。」
嚴先生認為張某是故意隱瞞相關責任主體,導致他無法獲得民事賠償。
嚴先生對告訴記者,「如果依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律師說按照他現在的認罪程度,我們只能拿到5萬元的喪葬費和9萬多元的搶救花的醫藥費,其他的賠償都拿不到,現在連這14萬元他一分沒有賠付,我現在主張不了民事責任賠償,法律難道規定沒錢就不賠了嗎?」
嚴先生表示,12月11日,這個案子在棗莊市市中區法院開庭,但他並未對庭審抱太大希望,「現在是公訴刑事案件,指控他的罪名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檢察院和法院明確答覆我說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只支持喪葬費跟醫藥費。我律師也說,基本上確定就是這樣了,我們就拿喪葬費就完了,我兒子兩條人命就幾萬塊錢。」
夫婦只有這倆孩子
「放暑假兩個孩子過來住,至今還沒下葬」
嚴先生告訴記者,張某本人也有兩次中毒的記錄,「我們是鄰居嘛,他在7月份之前中毒我就知道,但我沒有調查權。醫療記錄應該保存很長時間,執法人員如果去查,肯定能查到,警方給我答覆說,跟這次中毒事件沒關係。」
嚴先生夫婦沒想到兩個兒子會一起沒了,「是放暑假兩個孩子過來住,我們只有這倆娃。大兒子12歲,該上初一了,小兒子6歲,該上小學一年級。一下失去了兩個兒子,對我父母和妻子打擊非常大,孩子至今還沒下葬,還在殯儀館存放,我家人情緒都很激動,但我不願意去鬧,準備下葬,我們已經走投無路。」
嫌疑人親屬未道歉
「農藥又沒放你家裡,是房子蓋得不合格」
目前,張某被羈押在棗莊市看守所,記者嘗試聯繫張某的親屬未果。
嚴先生表示:「他是棗莊人,有50歲,本身他是有犯罪前科的。他現在是被羈押狀態,我們根本見不到他,只能跟他親屬聯繫。」
「他的親屬說,跟他們沒關係,說‘農藥又沒放在你家裡。你孩子死了,是房子蓋得不合格。’讓我們找房東,找蓋房子的人,也不說怎麼賠償,只是說法院怎麼判,他們就怎麼賠。」
嚴先生告訴記者:「從7月30號案發到現在,快4個月了,他們親屬連句道歉的話都沒有。」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
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殺害蟲疏忽大意
毒氣通過配電盒空隙滲透到隔壁家
棗莊市市中區檢察院起訴書披露,今年8月16日,張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拘,8月26日因涉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批捕。本案由市中分局偵查終結,10月16日向市中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7月上旬,被告人張某因儲存的小麥出現儲糧害蟲,遂在門市房的二樓大量使用含有65%成分的磷化鋁農藥,張某在明知磷化氫氣體是劇毒且對人體有極大危害的情況下,為盲目獲取殺蟲效果,未按照磷化鋁農藥的操作規範及安全用法用量,在使用前後均未告知周圍鄰居其施藥情況及相關安全隱患,並採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殺區域的方式熏殺害蟲。後因疏忽大意,致磷化鋁與空氣中的水分子發生反應,生成磷化氫氣體,通過二樓儲糧區域牆壁內配電盒與牆壁的空隙滲透到隔壁被害人嚴某家中。
認定的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12位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鑒定意見、現場勘驗、偵查實驗、辨認筆錄等證據。
檢察院認為,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檢察院認為,張某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投放大量磷化鋁農藥致使兩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追究其刑責。張某認罪認罰,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可從寬處理。11月9日,檢察院向棗莊市市中區法院提起公訴。
據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