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處費超五千萬,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官英勇獲刑22年

新京報訊 據玉林市中院官微消息,2023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官英勇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對被告人官英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官英勇利用擔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玉林市衛生學校校長、玉林市醫療集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醫院基建項目承攬、醫療器械及藥品採購、支付款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好處費共計5664.99萬元。

2017年4月,時任玉林市醫療救助慈善會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會長的官英勇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將慈善會無法確認來源的348萬元套取出來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

2015年2月至3月,官英勇利用擔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和慈善會法定代表人兼理事會會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私利,擅自決定挪用80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2017年8月23日,時任玉林市德善健康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官英勇違反公司章程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轉讓該公司的子公司給廣西某有限公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8764.52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官英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官英勇被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社會團體從事公務,利用擔任玉林市醫療救助慈善會會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虛構事實,將單位的財物佔有已有,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貪汙罪;挪用單位的資金8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官英勇身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範圍違規決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被告人官英勇在受賄、貪汙、挪用公款中均是主犯,歸案後如述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退出部分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