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醉駕不再強調「一律入罪」:精準司法,需透明保障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意見》)。《意見》將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被公眾認為,最大的變化在於——《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引發了網民的熱議,執行了13年的「醉駕一律入罪」,是不是要取消了?甚至個別網民認為,這樣的「放鬆處理」可能為官員今後醉駕逃刑留下後窗程序?
其實,這一次《意見》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雙模式確定入罪標準,統一和規範了立案、起訴、緩刑、罰金刑、行政處罰等標準。通俗地說,《意見》延續目前適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標準,同時,將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適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從而適用有關不起訴、定罪免刑等規定;再將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也就是說,新的《意見》畫出了80、150、180毫克的三條紅線,並且適用了「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雙模式——不嚴謹地可概括為,大於80毫克可以立案,小於150毫克可適用不起訴,大於180毫無一般不緩刑——而改變了之前被俗稱的「超過80毫克一律醉駕入罪」的標準。
為什麼要對「超過80毫克一律醉駕入罪」做修正呢?
在2010年醉駕入刑之前,醉駕只是普通的行政違法,只適用拘留和吊銷駕照的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在當時醉駕只要不撞死、撞傷人,就很難構成犯罪。結果就導致了「孫偉銘案」等一系列慘痛的醉駕個案發生。2010年,刑法正式修訂,補上了這個漏洞,醉駕作為一種危險犯正式入刑,不再需要造成撞傷人的嚴重後果,只要是醉酒駕駛就可以構成犯罪。而且當年為更好發揮震懾作用,宣傳時更多強調的是「一律入罪」。
但是,法律在執行13年之後,也產生了一些新問題。
一方面,目前,醉駕已經取代盜竊罪,成為「第一大犯罪」。「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大約佔所有刑案的1/3,每年有30餘萬人被判刑。所以,之前周光權等法學家、律師都提出「醉駕每年讓30萬人入獄」,嚴重佔用司法資源,建議做出精細化改變。
另一方面,「一律入罪」也遭遇到了很多複雜的情形,要做出更細緻的規定,不能夠再一刀切了。比如,醉酒在小區停挪車;家裡有病人要緊急送醫院,不得不醉酒時開車,這些是不是也要入罪?似乎「一律入罪」有悖公平原則。
之前浙江等地一直在打補丁,而這一次兩高、兩部出台的新司法政策,全方位升級細化了執行標準。
以大家最關心的醉駕可以不起訴的情形來說,這次《意見》的第12條規定:(二)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等等,可以適用有關不起訴等從寬處理規定,都是有的放矢的細化政策。
要強調的是,《意見》不是對醉駕一律從寬,而是體現了寬嚴相濟、精準司法的特色。《意見》按照「酒後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有無從重情節」的模式確定從寬和從嚴的具體標準,比如規定了,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五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等情形不適用緩刑的規定。這些從嚴的規定,填補了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點,有利於統一司法球證標準、做到同案同判。
目前,對於醉駕這個「第一大犯罪」,在法律執行13年之後,升級適用更精準的司法裁量標準,引入「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雙模式,體現了司法的謙抑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
但是,也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看到公眾的焦慮所在,從之前的「80毫克一律立案乃至入罪」,到目前「不滿150毫克的可以不起訴」,具體的個案有了更寬鬆的處置、裁量空間,誰能夠享受到這次精準司法的紅利?會不會變成某種特權?
所以,更精細的司法政策,需要更陽光、更透明的執法程序來保障其公平性,這方面司法機關必須做出更大的努力。公眾不是執著於「一律入罪」的結果,要的是「人人平等」的執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