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賣女朋友黃金、名牌包用作戀愛開銷,男子說「別人的不敢偷」

涉案被盜物品 虹口區檢察院 供圖涉案被盜物品 虹口區檢察院 供圖

為維持戀愛花銷,男子於某偷走女友的黃金項鏈、黃金掛墜、鑽戒和香奈兒挎包等物品變現。

2月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虹口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於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追繳贓物發還被害人。

虹口區檢察院介紹,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因為母親需要用項鏈,邵小姐在家翻箱倒櫃尋找自己的兩條黃金項鏈,卻怎麼都找不到了,而同時不見的還有幾個黃金耳墜、鑽戒和名牌包。她懷疑家中進過小偷,但家裡並沒有窗、門被撬的痕跡,她想了想只有男友於某有自己家的鑰匙。而打電話給於某時,於某卻拒不承認,還告訴她「先不要聲張。」隨後,於某稱自己要「回老家」,坐火車離開了上海。

邵小姐懷疑是男友偷了自己東西,遂去派出所報警,但此時於某的電話已經打不通了。直到半個多月後,民警發現於某再次出現在上海,遂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於某這才交代了盜竊女友物品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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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賺的錢支付不了戀愛花銷,怕她嫌我窮看不上我,就偷點東西賣了維持開銷。」於某交代。他和邵小姐確立戀愛關係有一年左右,從2023年3月份開始,他就陸續悄悄偷走女友的黃金項鏈、黃金掛墜、鑽戒和香奈兒挎包等物品,並先後通過黃金回收店舖、愛回收店、奢侈品回收等方式出售給他人變現。

當民警詢問為什麼要偷女朋友的東西時,於某回答:「別人的我也不敢偷。」至案發,其盜賣邵小姐物品共獲取贓款人民幣3.6萬餘元。賣來的錢款用於兩人的日常花銷以及給女友購買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物品。

檢察官介紹,雖然於某偷拿女友財物變現後所得錢款均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銷,但錢款的如何使用僅是對盜竊所得財物的一種處分行為,並不影響認定於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審理本案後虹口區檢察院認為,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經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於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追繳贓物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