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他人信用卡消費?信用卡詐騙罪瞭解一下

來源:昌平檢察微信公眾號

隨著社會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社會公眾對消費觀念的轉變,信用卡作為一種便捷的支付工具,不僅方便了人們的消費,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信用卡業務迅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和問題。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來詐騙的手段也層出不窮,讓我們一起來瞭解有關於信用卡詐騙的案例!

案情回顧

李女士看到有人在辦理信用卡,並稱辦理成功後可獲得液晶電視一台,她便按照對方的要求登記信息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後辦理信用卡的人員王某稱當時沒有卡,等卡辦下來後他再聯繫李女士。但很長一段時間李女士也沒有等到人聯繫自己,李女士便以為是卡沒有辦理成功。

兩年後,李女士想要辦理一張儲蓄卡時卻被告知,她的名下有一張信用卡是欠費狀態。

原來,李女士當時已經成功辦理了信用卡,並且此卡一直在王某的手裡。他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刷這張信用卡消費。

最初,王某刷完信用卡後,還會去還款,後王某沒有還款,並且把信用卡綁定的手機號棄用,以此來逃避催款信息,直到李女士發現名下信用卡欠款的情況,王某的騙局才敗露。

檢察官說法

王某為李女士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並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河北、北京多地冒用李女士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4萬餘元,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目前已被昌平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信用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利用社交網絡、惡意軟件、假冒短信等手段獲取個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盜刷、套現、虛假交易等方式獲取不當利益。這些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個人財產的損失,更侵犯了人們的合法權益,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