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埋屍,嫌疑人曾給出誤導信息,霸淩細節曝光

來源:上觀新聞

近日「3名初中生霸淩同學並將其殺害」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

澎湃新聞瞭解到,受害人小光(化名),為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的中學生。

被殺學生遺體發現現場 影片截圖被殺學生遺體發現現場 影片截圖

3月14日,小光的姑姑王女士稱,孩子失蹤後,家屬曾經找到一個同學(後被證明為嫌疑人),他還在床上打遊戲,給了誤導信息影響找人,最後在監控影片和轉賬記錄的證據下,3名學生才交代將小光埋在北營村南的廢棄蔬菜大棚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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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邯鄲紅十字藍天救援隊曾發佈的尋人啟事稱:3月10日13:50小光從舊店到北高找同學玩,後來在北高;14:50左右,有一名年齡相仿、但不是同學的人用電瓶車(將其)帶走,在北高走失;特徵為黑色棉服裡面白色衛衣,校服褲子。

小光的姑姑王女士對澎湃新聞稱,3月10日下午1點多,侄子小光告訴家人出去找同學玩。下午4點多的時候,再給孩子打電話便無法接通,一直處於關機的狀態。

澎湃新聞注意到,小光父親曾在3月13日在其抖音帳號上發帖稱,下午4點10分,小光的手機錢被轉空,電話關機。

王女士說,聯繫不上小光,家屬都著急了,開始組織尋找。找到了小鵬(化名,後被認定為嫌疑人)的家,他還在家裡床上躺著打遊戲,說沒見到過小光。後來,小鵬又改口說,玩了一會兒,小光就跟個「小矮個」走了。這個信息也對家屬造成了誤導,大家開始詢問小光有沒有「小矮個」的同學。

晚上時間,家屬報了警,同時開始查周邊監控。王女士說,在一處監控中查到,小光和三個男同學在一起,其中小光還坐在小鵬的電動車上。根據這個信息,警方再次找到三個孩子家,但他們並不配合。

3月12日,小光爸爸補辦了孩子的手機卡,並查詢微信記錄,結果發現:失蹤當天下午,小光曾給三個同學中的一人轉過幾百元。他們立刻將這個信息告訴警方,在監控記錄和轉賬等證據下,小鵬仍稱自己不知道,直到其他2名同學鬆口,他們才說出小光的屍體被埋在了北營村南的廢棄蔬菜大棚內。

一段流傳的影片顯示:案發現場周圍是幾塊菜地,外圍拉起了警戒線,現場有很多警察和圍觀群眾。多名群眾表示,這是嫌疑人當天在指認現場。

王女士說,涉案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關於案件進展,肥鄉區公安局舊店派出所曾回應媒體時表示,案件正在處理中。

澎湃新聞記者分別聯繫了事發轄區的北高鎮張莊村村委和派出所,張莊村委電話無人接聽,舊店派出所工作人員則表示不接受採訪。

嫌疑人其中1人是同桌霸淩細節曝光:

受害人多次被鎖勞動小屋

據看看新聞,受害人的同學告訴記者,受害人與其中一名嫌疑人入學就是同桌,中間老師也調過座位。王某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淩,課餘時間還被多次鎖在廁所旁的勞動間小屋。

「未滿14歲」是保護傘嗎?

對於3名未成年人殺人埋屍的行為,網絡上討論熱烈。很多網民呼籲「殺人償命」,未成年不是擋箭牌。

如果事件確實如網傳這般,那這3名未成年人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不滿14週歲是否會成為他們的保護傘?

為此,我們採訪了上海政法學院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心負責人,副教授王娜。

Q1:這3名初一學生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是否是免死金牌?

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在 2020年有一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我們的這個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重新的修訂。由此,目前中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針對這個案例來看的話,如果實施故意殺人的三個孩子也是13週歲,那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負刑事責任的時候,有個基本原則,就是我們刑法明文規定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我們的刑法第49條也明文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也就是說這三名未成年人即使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但不可能適用死刑。

Q2:被害者家長是否可主張賠償?怎麼主張賠償?

那麼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責任。其中有一條是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條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的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有異常的,應當及時瞭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不僅如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即使實施犯罪的行為人不滿12歲,或者滿12歲但不予刑事處罰,賠償損失的責任也應當由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承擔。

因此,不管三名未成年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要查明他們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那被殺害人的家長或者監護人都可以直接向三名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提出賠償要求。如果他們的家長不自覺不積極履行賠償責任的話,被害學生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可以提起訴訟。

另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明確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也沒有代為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所以說人民檢察院不會袖手旁觀,一定會讓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Q3: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學校是對學生有責任而不是對校園有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的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並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並且對相關未成年人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同時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淩的發現處置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的各種隱患。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說這個學生是週日在校園外遇害的,因此學校就沒有責任。

Q4:該如何避免校園霸淩、未成年犯罪的發生?

我個人認為目前有三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全社會的層面。要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氛圍。全社會也要積極行動起,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發展。

第二個層面是要發揮教育的作用,把生命健康教育、法治教育、人道主義教育貫穿至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網絡教育的全領域、全過程。

在未成年人群體中形成珍惜生命健康、合法維護自己權益、人道主義關懷的基本理念。

第三個是對已經實施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對不良行為要進行有效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有效的矯治,對重新犯罪要進行有效預防。用這樣的分級處置措施,儘可能減少校園霸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