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專門矯治教育落實不力現狀亟待扭轉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受訪者供圖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受訪者供圖

    近期,多起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案件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2月下旬,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總體上升、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佔比增加、犯罪類型相對集中,反映了我國未成年人罪錯分級干預措施不夠完善、未成年人教育保護措施還不到位、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等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我國現行制度設計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有所上升,且呈現低齡化趨勢下,如何進一步完善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司法體系、行政體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對話長期從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

    所有年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均有法律規製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有關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我國現行法律有哪些制度設計?

    苑寧寧: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2021年實施之前,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無論是我國法律制度,還是在執法層面,的確存在一定盲區和斷點。

    此前,對於嚴重暴力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採取的是收容教養,場所一般就是和勞動教養場所設置在一起,隨著2013年我國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養實踐中名存實亡。其他一些措施比如送專門學校,由於程序設計存在問題,有些地方沒有專門學校,執行效果並不理想。給公眾的印象就是:對於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懲戒不力,年齡成了他們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預防法對此作了較大調整,未成年人無論年齡大小,只要違法犯罪,法律制度都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包括兩部分,一是製裁體系,即治安處罰、刑罰;另一類則是矯治體系,即預防法規定的三種保護處分措施——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

    這兩大體系已經覆蓋了所有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和公眾理解的樸素正義觀總體吻合,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實施了危害他人、社會的行為後,都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預防法從2021年6月1日起已實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預防,這部法律有哪些具體措施?

    苑寧寧:預防法明確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分級預防,從一般預防、臨界預防到再犯預防,一般預防是指甄別和確定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因素,採取相應防範措施,是對所有未成年人都要開展的工作;臨界預防,是對有可能發展為犯罪的問題行為進行教育矯治;再犯預防,是犯罪處置後如何預防他們再犯。

    大量數據和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而且早期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針對不良行為,預防法規定了家長、學校和社區對未成年人採取必要的管理教育措施;針對嚴重不良行為,預防法設計了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三類措施,這三類措施的核心功能都是矯治,只不過矯治強度、矯治方式略有區別,按照強度依次遞進。

    專門矯治教育替代了之前的收容教養,針對的是未成年人觸犯刑法後,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由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之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是個強製性的行政決定。預防法同時要求矯治過程實行閉環管理,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

    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難以一刀切以刑罰懲戒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近期發生的幾起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引發了公眾對於我國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討論,刑法為何設置刑事責任年齡?

    苑寧寧:未成年人的身心不成熟,特別是認知能力不足,是有非常明確的腦神經科學依據和生物學基礎的,「現在小孩早熟」其實是生理上的發育比較早熟,但他的心智並沒有隨著生理髮育提前完成。從刑法理論上,他的可責難性比照成年人,應有所降低。

    另外,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成長離不開家庭、學校這些場所,如果這時把他監禁起來,會人為中斷他的社會化進程,容易形成反社會人格和犯罪人格,等到服刑期滿回歸社會時,有可能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安全隱患。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了部分嚴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於12至14歲這個階段,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核準追訴應依照何種程序、何種標準審查判斷,亟須出台更精細的司法解釋。

    實施近3年的預防法亟須配套制度建設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預防法實施已近3年,實踐中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置存在哪些問題?

    苑寧寧:預防法在實踐執行中,面臨三方面的現實困難。

    一些基層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的理念和法律要求相比,還相對滯後,可能認為年齡不夠、不予處罰就沒事了,本應適用預防法規定的一些措施,並沒有適用,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在執法機關的官方通報中,提到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他們未達年齡、不予立案,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沒有提到預防法規定的相關措施。

    預防法的配套制度缺口比較大。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這些措施,需要專業人員實施,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青少年司法社工,目前從全國範圍來看,這一專業力量總體不足、分佈不均。此外,全國依然有7個省份沒有一所專門學校,有10個省份只有1-2所專門學校,這種現狀肯定無法滿足預防法在實踐中的落實。

    法律規定需要更加明確。專門矯治教育,目前只有預防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兩個簡單條款的規定,對於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情形、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場地配備、矯治方式等,亟須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專門矯治教育恰恰是解決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暴力犯罪群體的心理、行為問題的,專門矯治教育措施落實不力、執行情況不理想,已成當前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分級處遇特別是應對低齡未成年人暴力行為中,最大的堵點和斷點。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實踐中的這些難題如何解決?

    苑寧寧:根據預防法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在製定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有望解決專門教育實施和專門學校建設中的諸多問題,針對專門矯治教育,還應由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研究製定專門矯治教育的實施辦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獨立的少年警務制度,這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在此前的司法改革中,少年審判受到一定程度衝擊,出現了弱化趨勢,亟須研究基層少年警務的專業化建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少年審判「三合一」機制推動少年審判與時俱進。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相對領先,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優化融合履職模式,從法律監督的角度實現高質量發展。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4月03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