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黎平違規建設客棧失火致9人遇難 經營者獲刑5年
據央視新聞消息,2023年8月18日淩晨1時許,貴州省黎平縣肇興鎮肇興村一客棧發生火災,造成9人遇難、2人受傷。近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巡迴審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經調查,事發當天,被告人陸某經營的客棧一層樓梯間第9、10階台階正上方配電箱處,因長期存在電流不平衡現象,導致配電箱內漏電斷路器A相觸點故障,產生高溫引燃周邊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發火災。該次火災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獲救人員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濃煙、輕微擦傷,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2684959.3元。
經審理查明:
本案被告人陸某違規建房、超層建房,在只能準建三層的房屋上加蓋第四層,經責令整改後未整改拆除,並在僅有一個樓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經營客棧。
在經營過程中,其作為客棧的管理人,未製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備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完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設施和通道。
事故發生時,客棧沒有值守人員,其網購的煙霧報警器沒有發生警報,陸某趕到火災現場沒有第一時間用滅火器,而是用一塊白色的布去滅火。
其本人因未有開展消防演練和培訓,沒有具備消防應急經驗和能力,也沒有在客棧內配備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疏於對經營場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時人員無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陸某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黎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作為客棧的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經營客棧期間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故對陸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總台記者 史超傑)
編輯 李憶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