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湖南高院法官:若受害學生不敢正當防衛,霸淩者會更肆無忌憚

校園霸淩、正當防衛,兩個高關注度的關鍵詞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湖南吉首「初中生反霸淩正當防衛」一案的特殊性。5月30日,該案作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指導性案例,一經最高法發佈便引發關注和討論。作為一起2020年審判的案例,為何能在4年後入選?

「首先,這起案件反映的校園霸淩問題,本身就是近年來關注度很高的問題;其次,該案涉及學生在遭受霸淩時的正當防衛,司法適用爭議較大。」作為案例推薦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級高級法官、案例指導辦公室負責人鍾璽波表示,在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這類案件怎麼判,極具指導價值。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該案發生於2019年5月,2020年7月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那時,刑法中正當防衛條款尚未被充分激活。學界普遍認為,正當防衛成了「沉睡的條款」。

湖南吉首「初中生反霸淩正當防衛」一案已在人民法院案例庫發佈。圖/人民法院案例庫截圖湖南吉首「初中生反霸淩正當防衛」一案已在人民法院案例庫發佈。圖/人民法院案例庫截圖

⿻ 法律

刑法第二十條確立正當防衛制度

要理解正當防衛,首先要知道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隨著今年大熱電影《第二十條》的上映,這一條款被更多人知道。

我國1979年刑法正式確立正當防衛制度。現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是抽像的,但案件永遠是具體的。」鍾璽波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該如何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內涵,準確適用刑法第二十條?

⿻ 案例

15名中學生霸淩同學,受害人持刀反抗致三人受傷

接下來,瞭解一下「初中生反霸淩正當防衛」案的具體案情。

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顯示,江某某(系化名,時年14週歲)系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江某某在春遊時與同班一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菸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後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菸,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課前,與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夥同他人藉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用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案發後其解釋系找藉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當日早讀下台後,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並踢了其一腳。後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台後,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並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的江某某。

午飯後,孫某某又邀約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後,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並將同學用於開藥瓶的多功能摺疊刀(非管製刀具,刃長約4.5釐米)藏在右手衣袖內。

到達廁所後,孫某某、胡某、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

在受到群毆之後,江某某掏出摺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後,眾人散開。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後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摺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後離開。後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經鑒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淩時,實施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淩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法院於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

宣判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撤回抗訴。

■ 對話

如果仍以結果論,正當防衛制度就不能發揮應有價值

司法實踐中,認定構成正當防衛的關鍵在於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及意圖條件。鍾璽波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是否有防衛意圖?是否防衛過當?

新京報:案例中提到,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將多功能摺疊刀藏在右手衣袖內」的情形,這是影響防衛意圖認定的因素嗎?

鍾璽波:在辦理校園霸淩案件時,一定要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來把握。

霸淩方一再給江某某發出信號,要群毆他。在被壓迫的情況下,江某某回應「我不跟你群毆,我跟你單挑」,作出言語上的適當反擊。雖然講了狠話,但是沒有任何準備行動。侵害人邀他去單挑,他也屢屢拒絕,並且沒有為單挑做任何工具之類的準備。所以,江某某在當時的狀況下「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是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

其次,那把摺疊刀不是江某某刻意準備的,而是侵害人強迫他去廁所的時候順手拿了一個非管製刀具。這種刀其實是用來開酒瓶的,是湘西地區生產的一種酒,酒廠配套開酒瓶的起瓶器。在當地屬於很常見的非管製刀具。正好江某某的同桌生病了,用這個刀來開藥瓶。

不應該僅僅看表面的現象,要結合具體案情整體來看,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因此法官確定,江某某不是主動挑起事端要和侵害人互毆,而是有防衛的意圖。

新京報:根據案情,江某某屬於持刀防衛,造成3人受傷,是否考慮其明顯超過防衛限度?

鍾璽波:這起案件中江某某1個人面對15個霸淩者,雙方力量存在巨大懸殊。從判決書看,毆打實施了兩輪,第一輪江某某是沒有防衛的。隨後,又有幾個人打他,這時他才開始反抗。而且第二輪有人從背後攻擊他,他就持刀往後揮。

面對這樣的侵害人和侵害情形,還要求江某某像一個理性人一樣克製,這才是不正當的。我們不應該事後從上帝的視角來看,而是要充分考慮他當時所處的情形。

因此,雖然侵害人沒有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使用的摺疊刀不是管製刀具。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為限於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制。整體而言,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新京報:這起案件發生於2019年5月,審判於2020年7月。當時,正當防衛條款尚未被充分激活,造成法官過於謹慎適用該條款的原因是什麼?

鍾璽波:的確,正當防衛條款被激活也就這兩年的事情。激活它是有一個過程的,這個案件球證的時候,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公佈。

正當防衛之所以成為「沉睡的條款」,一方面,法條的規定是很抽像的,在司法解釋出台前,法官對它的適用沒有具體的細則。另一方面,人們習慣以結果論,站在事後的角度去看待這件事,「誰受傷重誰是受害者」的認知一度也對審判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也就是最高司法機關強調「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原因。

對於校園霸淩引起的這類案件,既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又要通過球證明確規則,讓受霸淩的一方不再困惑可不可以防衛、什麼時候可以防衛、防衛的限度在哪兒。這起案件入選指導性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統一認知、規範尺度。雖然說這類案件沒有經常發生,卻是實踐中很受關注的一類案件。

新京報:你剛才也提到,這起案件特殊的一點在於它是基於校園霸淩產生。我們應該如何結合此類案件去思考校園霸淩?

鍾璽波:一旦這樣的案子超越了人民群眾可以容忍的限度,我們就應該思考反校園霸淩制度規則是否出問題了。近年來,校園霸淩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一些孩子因為校園霸淩受到嚴重的身體和心理傷害。

我們應該考慮,如何讓老師、家長願意管理、敢於管理,學生敢於反抗。如果把敢於反抗的人的手腳全「捆」起來了,霸淩的人豈不是更肆無忌憚?

基於校園霸淩的此類案件,涉及人民群眾樸素、善良的認知追求和未成年人利益之間的恰當平衡點。如果還是以結果論,那麼正當防衛制度就不能發揮應有價值。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人們的私力救濟權利,任何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都可以反抗。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陳靜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