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列車上脫光衣服面對女乘客裸睡,女子拍照取證是否侵權?

來源:新聞晨報

近日,一名男子在臥鋪車上脫光衣服面對女乘客裸睡,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公眾關注。

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導,

6月14日乘客郭女士反映,

她在乘坐T35次列車臥鋪時,

一名男子深夜在舖位上

脫光衣服、面對著她裸睡,

其間還不斷髮出聲音吸引人注意。

郭女士說,

她打開手機假裝P圖,

拍下證據後報了警。

乘警到來後,

男子已經穿上了衣服,

稱自己喝酒了什麼都不記得。

16日警方通報,

該男子呂某某在公共場所

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

鐵路公安機關

已對其處行政拘留5日。

法律解讀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淑煥律師對此事件進行了專業解讀。

1、警方對該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有何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就故意裸露身體的行為及處罰作出明確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裸露身體」,可以是赤裸全身,還可以是裸露部分,常見的如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陰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應當注意的是,構成本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如多次實施此行為,引起眾人圍觀,群眾意見很大、社會影響惡劣等。

2、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權益?

本事件中,涉事主體是男性,其裸睡針對的是女性,因此,該行為不單單侵犯了良好的社會風俗,構成違法行為,還涉嫌侵權,即侵犯了女乘客的人格尊嚴權,構成性騷擾。

比較常見的性騷擾,如肢體上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言語上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如詢問婦女的性生活,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非言語的具有性的暗示的動作表達、裸露身體、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等等。

3、女乘客假裝P圖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為證據,該行為是否侵權?遭遇性騷擾該如何有效收集證據?

被性騷擾的受害人要注意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所用。比如:調取、封存公共場所的監控影片;保留證明性騷擾過程的聊天記錄、錄音、信件、郵件等。對性騷擾過程進行「偷拍」也是一種留證的辦法,但要注意其合法性。

本案中女乘客的偷拍行為不構成侵權,主要原因是:其一,女乘客偷拍的目的和用途是為了報警作為證明男子違法行為的證據使用,且未將偷拍的影片進行非法的網絡傳播;其二,該影片所拍攝的是男子在公共場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與比如跟蹤偷拍有顯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