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縣委書記、廳長等,袁延文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

6月18日,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書記、廳長袁延文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袁延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袁延文貪汙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返還相關單位,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延文先後利用擔任共青團衡山縣委書記,衡東縣委副書記、縣長,衡東縣縣長、縣委書記,衡陽市委常委、耒陽市委書記,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湖南省畜牧水產局黨組書記、局長,湖南省農業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湖南省農業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涉農資金撥付、農業項目申報、龍頭企業評選、企業改製、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7萬餘元。

2012年初至2014年2月,被告人袁延文利用擔任湖南省畜牧水產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向下屬打招呼以及會議拍板決策等方式,夥同他人騙取國家涉農獎補資金人民幣50萬元。

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延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袁延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數額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鑒於袁延文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3月26日消息,袁延文被查;2023年12月29日消息,袁延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袁延文(資料圖)袁延文(資料圖)

經查,袁延文理想信念喪失,底線原則失守,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和銷毀證據,轉移隱匿違法犯罪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官不廉,家風不正,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家族式」腐敗;在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事項中優親厚友;違反生活紀律;「靠農吃農」,利用職務便利在涉農獎補資金撥付、農業試點項目申報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賄賂;「自批自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涉農獎補資金。

袁延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呈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袁延文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湖南省委十二屆五次全會已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