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被認定殺人服刑17年堅稱無罪,33年後將開庭重審

新京報訊(記者劉思維 實習生王晶璞)一起33年前的故意殺人案將於6月21日上午9時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公開重審。

1991年8月,吉林省鬆原市一名校園警察在胡同里身中數刀身亡,22歲的苗圃工人劉雪峰被鎖定為兇手。

劉雪峰近照。 受訪者供圖劉雪峰近照。 受訪者供圖

該案歷經兩審。一審判決認定,劉雪峰與死者迎面相撞後發生口角,用尖刀將其殺死,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1993年8月,吉林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原審定性準確,量刑不當,改判劉雪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雪峰堅稱自己無罪,一直申訴無果,服刑17年8個月後於2009年重獲自由。

2018年8月,該案取得突破性進展,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雪峰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建議吉林高院重審該案。

據1993年8月吉林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證人張某等人證實,劉雪峰佔有作案時間。並有現場勘查記載及法醫鑒定等佐證,足以認定劉雪峰作案。」

劉雪峰的辯護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嵐表示,原審判決中,除劉雪峰供述外,沒有其他能夠認定劉雪峰作案的直接證據。此外,在該案的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劉雪峰均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

6月17日晚,劉雪峰從辯護律師處得知了即將開庭重審的消息。「我有信心這個案子能翻過來,因為我沒有殺過人。」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