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智能門鎖

「鄰居安裝人臉識別門鎖,開門攝像頭正對我家廳堂,用什麼方法解決?」遇到這樣的事,不少人都犯了難。

隨著智能門鎖、電子貓眼、可視門鈴等智能設備的普及,其錄音錄像等功能在便利使用者監控和記錄的同時,也不斷引發侵犯鄰居隱私權與否的爭議和糾紛。

今年5月,媒體報導了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一位住戶因鄰居在入戶門上安裝了帶抓拍功能的攝像頭,認為隱私權被侵犯,協商無果後,將其告上法庭。

辦案法官彭宇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案中,基於原告的居住安寧被侵擾、個人隱私受威脅的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判決結果為被告拆除門鎖上的攝像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媒體報導後,「智能門鎖帶攝像頭被鄰居告了」的話題引起廣泛討論。支持者稱,門鎖攝像頭拍攝的範圍是公共區域,不涉及個人隱私;鄰居家的攝像頭正好能幫忙查看自家門前情況,反而更具安全感。持反對意見的網民則認為,智能設備不但能捕捉路過鄰居行跡,附加的上傳和儲存功能更讓人不安。

家門上帶攝像頭的智能設備在什麼時候涉及侵權?如何合法合理進行安裝?代理過同類相鄰關係糾紛案的上海司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孟月介紹,侵犯隱私權與否的關鍵在於鄰居是否進入攝錄畫面內,當攝像頭記錄下鄰居進出情況,無論有無窺視鄰居隱私之主觀故意,事實上仍形成了對鄰居隱私權的威脅。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檢測中心相關人士談道,當前,有關智能門鎖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均主要關注鎖具的防護安全性,暫未細化到對涉及個人隱私(如攝錄功能)的要求,建議有安裝需求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考慮應用場景。

攝像頭被判令拆除

判決書顯示,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蔣某(化姓)和汪某(化姓)是同樓層鄰居,蔣某從電梯門到自己家中必經汪某入戶門前的公共走道。蔣某提起訴訟,其認為,汪某未經其同意安裝了帶錄音功能的攝像頭,自己進出及來訪客人24小時在汪某的監控之下,汪某全程掌控蔣某的隱私活動,侵犯蔣隱私權,給蔣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請求判令汪某拆除私自安裝的攝像頭。

汪某則表示,為保障自身安全,其安裝的是經過公安部認可的某品牌電子鎖,並非帶錄音功能的攝像頭。該電子鎖僅具備抓拍功能,門外人正對一定時間後才能觸發,且無法拍攝到蔣某房門。此外,蔣某在購房時已知曉房屋所在公共區域佈局,該層所有住戶及訪客進入任意房間都會通過該公共區域,汪某主觀和客觀上都未侵犯他人隱私。

豐台法院認定,蔣某和汪某家的兩扇門關閉時呈直角相鄰狀態,距離較近,蔣某家位於汪某家裡側,蔣某進屋時需從汪某家門前經過,汪某家戶門上安裝有帶攝像頭的電子鎖。

提交證據環節中,蔣某提交了其與涉案電子鎖客服聊天記錄,顯示汪某安裝的某品牌電子鎖具備抓拍和雲存儲功能,使用者可通過APP查看抓拍畫面;電子鎖的貓眼角度為120°,感應距離是3米。

汪某所購門鎖品牌旗艦店對該型號產品的介紹。網頁截圖汪某所購門鎖品牌旗艦店對該型號產品的介紹。網頁截圖

豐台法院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行蹤信息等。

在該案中,汪某戶門上電子鎖的攝像頭雖未正對蔣某房屋,但攝錄範圍包括門前的公共走道,相對於社會公共空間,該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員更為具體特定,且該公共走道系蔣某進出時的必經通道,結合該貓眼攝像頭的功能,蔣某及其家人出入的相關信息,作為個人信息可能被汪某家電子鎖上的攝像頭攝錄留存,亦可在手機APP上進行查看。

在此情形下,汪某安裝攝像頭的行為可能會記錄和存儲對方不願為他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對蔣某居住的安寧造成侵擾,在事實上也對蔣的隱私權構成了威脅,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豐台法院對蔣某要求汪某拆除攝像頭之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記者檢索發現,上海、杭州、廈門、青島等地均有類似判例。在上海司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孟月代理的一起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兩家為同一樓層鄰居,進戶門呈90度直角,原告進出家門必然近距離經過被告屋門口。被告在進戶門安裝了含攝錄功能的智能門鎖,攝像設備可拍攝範圍包括了原告必經通道的共用部位,原告以妨害日常隱私、造成巨大精神壓力為由,要求被告拆除智能門鎖,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應減少給相鄰權利人生活帶來的不便。雖然被告稱智能門鎖上的攝像設備是為了滿足自身安全等需要,但不應給相鄰權利人造成妨礙,該攝像設備可攝錄到相鄰方的個人活動,確會侵犯到相鄰方的隱私權,故判決被告拆除攝像設備。

如何界定隱私權和隱私侵權

豐台法院法官彭宇表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其核心屬性為被自然人隱藏或不欲為外人所知曉。

彭宇解釋,私人生活安寧是隱私權的組成部分,屬於隱私保護範圍。在居民樓樓道內安裝攝像頭對居民從進入樓道至進入個人房屋前的活動進行監控,會對居民的心理自由感造成一定束縛,而不壓抑、不束縛的生活狀態亦是私人生活安寧的重要組成部分。

承辦過同類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劉昌龍曾向媒體介紹,公民的住宅屬於私密空間,公民進出住宅的信息,與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其家庭、財產安全等直接關聯,屬於私密信息,都是隱私範疇。

有網民不解,當智能設備的攝錄範圍未囊括鄰居家門,僅涉及走廊、樓道、電梯間等公共區域時,為何也侵犯鄰居隱私權?

張孟月表示,「如果攝錄範圍包括的公區是相鄰方進出自家的過渡區,能反映相鄰方出入習慣、個人活動、生活狀況、訪客情況等,相鄰方在該區域也享有充分的隱私權。」攝錄範圍僅限私人區域(設備安裝在房間內,即便開門後能攝錄到門外公共區域),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設備安裝在私人區域,但能攝錄到其他人的私人空間,比如陽台、房間內情況,便涉及侵權。

也有網民不解,如若家門上的攝像頭侵犯他人隱私,那小區監控、馬路監控、車載監控等,是否都涉及侵權?

對此,張孟月解釋,公共場所監控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並無窺視、監視特定人員的目的,且個人無法隨意查看這些監控影片,更不能調取。車載監控的主要目的是記錄車輛行駛情況,所處的環境一般在馬路、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如果將上述設備攝錄內容進行非法傳播等,也會侵犯相應人員權利。家裝攝像設備容易構成侵權,並非設備本身技術差異,而是攝錄範圍及攝錄對象的差異;攝錄範圍主要涉及相鄰方活動,攝錄對象主要涉及出入相鄰方人員(如業主、訪客等)。

「關鍵點」是拍攝範圍

記者注意到,這類糾紛中,被告辯稱的理由主要包括:為了生活安全性、無意窺探鄰居隱私、攝錄功能有一定觸發機制並非實時抓拍、攝錄範圍不涉及鄰居家門前或屋內、安裝攝錄設備的人有很多等。

張孟月說,被告安裝帶攝錄功能智能門鎖的攝錄範圍包含原告必經之地,攝錄畫面涉及原告等人進出情況,無論被告是否有窺視原告隱私之主觀故意,仍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權。「即便門鎖開啟攝錄功能需要觸發相應機制,如時間設置,但原告不清楚逗留觸發時長,也難以準確卡點進出,因此事實上形成了對原告隱私權的威脅。」

彭宇表示,該類糾紛案的審判需要考慮雙方權利的衡平,智能設備的合法使用權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另一方面,智能設備的功能和應用場景越來越豐富多元,比如可以儲存和線上查看,即便這是基於安防需求的設計,如使用不當也存在著涉嫌超出合理限度來收集和處理鄰居個人信息的可能,同時也可能超出鄰居在相鄰關係中的容忍義務。「民眾的隱私意識在增強,我們處理具體案件時,還是要結合智能設備的功能及應用場景、相關範圍、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情況、鄰里相互容忍義務等進行綜合判斷。」

某品牌官方旗艦店客服介紹,影片鎖檢測靈敏度和時長均可設置,靈敏度越低觸發越少,本地報警聲也可設置靜音。客服供圖某品牌官方旗艦店客服介紹,影片鎖檢測靈敏度和時長均可設置,靈敏度越低觸發越少,本地報警聲也可設置靜音。客服供圖

「攝像設備是否構成侵權問題,難點在於判斷具體攝錄功能啟動條件、拍攝範圍是否對相鄰方造成妨害。」張孟月認為,這是代理這類糾紛案時會遇到的實務難題之一。如果智能門鎖攝錄功能觸發情形較多,是否開啟或者關閉處於相鄰方不可控狀態,則事實上形成對相鄰方隱私權的威脅,會被認定侵犯相鄰方隱私權。若拍攝範圍僅限自家門前,並非相鄰方必經之處,則不會對相鄰方造成妨害。

另一個實務難題是,構成侵權的情形下,攝像設備是否必須拆除?張孟月整理既往判決結果發現,如若拍攝角度不能調整、也不能通過遮擋改變拍攝範圍,則需要拆除設備。當拍攝範圍可通過遮擋、調整角度,避免拍攝到相鄰方出行,不再構成侵權,則無需拆除設備。「侵權與否的關鍵點在於是否必然會拍攝到相鄰方的進出情況。」

對智能門鎖的抓拍功能暫無統一規範

1080P高清畫質,雷達偵測、AI人形檢測、3D刷臉開門、環視夜視、持久續航……記者在多個電商平台看到,商家致力於展現智能門鎖等設備五花八門的功能,這些科技感滿滿的產品售價在幾百到數千元不等,功能越全面,價格也越高。

比如某智能家居旗艦店客服介紹,其智能門鎖貓眼攝像頭是165°廣角,100萬像素,有補光燈夜視功能。門鎖聯網後,感應到有人距離門鎖0.5-1.5米內,逗留15秒並且晃動3次以上,會抓拍圖片或影片;門外普通路過和逗留的人會被預設為安全風險低,不進行抓拍,以節省功耗。抓拍畫面保存在公眾號上30天,聯網後可查看,不支持下載但能通過錄屏保存。

另一品牌產品官方旗艦店客服表示,其某款智能門鈴採用對角180°超大視角鏡頭,搭配300萬高清像素傳感器,畫面真實清晰;大光圈鏡頭讓進光量顯著提高,即使在微弱光線下,也能捕捉到畫面細節。

不過,有業內人士稱,智能設備代替不了傳統監控攝像頭,其功能存在無法全時段監測、觸發不靈敏、存儲容量有限等劣勢。另有客服告訴記者,逗留抓拍功能可以關閉,不影響門鎖正常使用;抓拍時間不固定,當無線網絡信號不好或影片數據量大時,較難及時傳輸,「這時抓拍的就可能是圖片或者1-5秒的影片。」但也有品牌方表示,智能門鎖的監控和抓拍功能無法自由關閉,「鎖沒電了監控就不工作了。」

某品牌經銷商工作人員說,不管安裝門鎖貓眼還是攝像頭,本意只是為了自身安全,不特意監控但不可避免會拍到鄰居,只能儘量設置為逗留抓拍或者特定事件抓拍,「但如果別人起訴,會敗訴的。」另一品牌代理商則答覆,「樓道是公共區域,你把感應距離調低,門鎖不會亂叫,對門也不知道。」

記者在某電商平台看到,高端智能門鎖的售價可超5000元。網頁截圖記者在某電商平台看到,高端智能門鎖的售價可超5000元。網頁截圖

彭宇表示,智能設備攝錄畫面的清晰度、角度、時長等與是否構成侵權存在一定關聯性,拍攝畫面越全面、可識別度越高,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

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瞭解到,目前,國家對智能門鎖等設備的抓拍功能暫無統一規範,也就是說,觸發機制、攝錄範圍、畫面儲存等均由生產者自行設計。

業內人士撰文介紹,目前執行的電子門鎖國家標準雖然涵蓋了電子鎖和機械鎖在內所有民用鎖具產品,但主要針對的是傳統鎖具的安全性,對於電子門鎖特有的性能,如電子識別、智能化等還沒有具體的要求。尚未出台的新國標將涉及電子門鎖的識別技術、網絡安全、產品可靠性等多個方面,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專門解決智能門鎖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檢測中心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當前,有關智能門鎖的行業標準(《電子防盜鎖》GA374-2019)和國家標準(《鎖具安全通用技術條件》GB21556-2008)均主要關注鎖具的防護安全性,暫未細化到對涉及個人隱私(如攝錄功能)的要求,建議有安裝需求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考慮應用場景。

一位參與新國標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新國標正在報批階段。在製定所有信息技術產品的標準時,都要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比如通過人臉識別開鎖的鎖具,不能將拍攝到的人臉信息存儲在本地設備,而是提取識別到的特徵值(如眼睛距離)。但關於附加的抓拍功能,暫未明確進行統一規定。

張孟月亦表示,尚無專門針對居家攝像頭的法律規範,廠商生產時把控產品質量,銷售時披露具體攝錄功能是需要履行的義務。廠家也可以在功能上做些減法,保障業主安全的同時,避免對相鄰方造成困擾或妨害。

彭宇建議,智能設備廠家和商家在宣傳產品能夠滿足安防方面的需要外,也應該提示購買者進行合理使用並避免可能會存在的侵權風險。記者瀏覽多個電商平台,均暫未發現有商家註明可能構成侵權的提醒。

尋找安全性與隱私權的平衡

在彭宇看來,安裝智能設備,更多是對其所具備功能的選擇、以及應用場景的使用。安裝者事先與鄰居溝通協調,告知對方安裝目的,設備的功能和使用中自己會注意的問題,有助於降低鄰居的緊張感或不適感。「在資源有限、空間狹小的居住環境中,建議鄰里直接能換位思考,化解矛盾,消解衝突。」

也有網民表示,安裝攝錄設備是為了防止家中老人走失,諸如此類的特殊情況下,若被鄰居起訴,法院是否會酌情判決?

「這也回歸到權利的衡平上,這種特殊性是不是只能通過安裝智能設備的方式來解決,有沒有其他可替代性方案?」彭宇談道,如果有其他成本相同或者更低的替代方案,在門上安裝智能設備的必要性可能會降低。若是只能通過智能設備來解決這一問題,這當中又必然侵擾鄰居隱私和私人生活安寧,就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和考慮。

張孟月建議,有智能設備需求的業主,可結合相鄰方位置關係、拍攝範圍、攝錄功能觸發條件等,儘可能以避免拍攝到相鄰方的原則進行安裝。「現今大多數小區的門口和內部道路、樓棟、電梯間均有監控,入戶門上的監控本身並非必要,也可以選擇安裝在自己屋內。」她提及,個人安裝設備如不具有現實緊迫性、必要性,會優先保護相鄰方的隱私權。

湖北警官學院法律系教授高榮林在2020年發表的論文《私人攝像頭下的隱私保護問題研究》中,通過對中國球證文書網發佈的30多個代表性案例進行分類整理,發現不涉及他人隱私活動區域時,我國法院大都判決安全價值優先,私人可以安裝攝像頭;在關涉他人隱私時,則隱私價值優先,私人必須拆除攝像頭;而在出租屋、酒店客房、澡堂等非常私密的區域,則隱私價值絕對優先,均判決保護隱私權。高榮林認為,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我國可以針對私人安裝攝像頭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

「不管安裝在室內還是室外,智能設備的攝錄角度範圍應限制在自己私人空間,避免攝錄到相鄰方出入範圍或他人的私人空間。」張孟月說。

新京報記者 羅豔

編輯 胡傑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