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走私販賣運輸毒品3499.29克,罪犯李神被執行死刑!

2024年6月20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罪犯李神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被告人李神與陳某某、黃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牟利。2020年6月6日晚,李神指使陳某某、黃某某在廣西寧明縣愛店鎮中越邊境某界碑附近接取20塊海洛因,隨後到上思縣在妙鎮進行交易。次日2時許,到達約定地點後,李神指使陳某某將10塊海洛因交給盧某某、盧某(均已另案判刑),該二人又將毒品交由常某(已另案判刑)帶走保管藏匿,李神則與同夥分別駕車攜帶賸餘的10塊海洛因返回寧明縣,李神等人途經上思縣在妙鎮某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截獲。李神被抓獲前給陳某某打電話示警。陳某某、黃某某遂駕車逃跑,並在途中將賸餘的10塊海洛因及手機沿路丟棄。同月8日至10日,陳某某、黃某某、常某等人陸續被抓獲歸案。公安人員在常某處查獲10塊海洛因共計3499.29克。另查明,被告人李神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神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神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神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李神係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李神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來源: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