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頭溝區災後恢復重建一年間,群眾有哪些司法需求?

洪水造成魏某的房屋地基大牆倒塌,磚石雜物砸壞鄰居家空調外機,堵塞排水溝致鄰居家室內牆體發黴,居委會多次調解無果。倒塌系自然災害造成,魏某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該擔責嗎?

去年7月底的暴雨使北京市門頭溝區受災嚴重。由災害導致的矛盾糾紛隨之增加,司法服務保障災後恢復重建成為近一年來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的一項重點工作。6月28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服務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情況。

6月28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服務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情況。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攝6月28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服務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情況。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攝

徵集群眾司法需求,建立涉災案件「立審執」綠色通道

魏某和鄰居的糾紛是門頭溝法院審理的一件典型案例。魏某認為房屋倒塌是自然災害所致,其對房屋倒塌沒有過錯,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鄰居苗某訴至法院,要求魏某清理房後的雜物,並賠償空調外機及牆面受潮的損失。

承辦法官經過現場勘查,瞭解到雙方系多年鄰居,房屋倒塌是洪水所致,魏某不存在過錯和故意。但是洪水過後,魏某沒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房屋倒塌產生的垃圾,堵塞排水溝,導致苗某家房屋受潮,對於損害的擴大部分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釋法說理,雙方就賠償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通過調解方式結案,不僅避免了雙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且一次性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據瞭解,災後,門頭溝法院建立了涉災案件「立審執」綠色通道,對涉及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恢復生活生產案件,依法快立、快審、快執,儘可能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謝耀宗介紹,該院工作人員還實地走訪了受災較重的南港村、東馬各莊村等,瞭解群眾最急需、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共徵集線索30餘條,涵蓋普法宣傳、農村建房、相鄰關係、糾紛化解技巧等方面。針對徵集到的司法需求,安排專人劃分鎮街、村落落實。走訪中,法院工作人員接待、服務受災群眾200餘人次,通過多元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40餘起。

發佈法律指引,指導群眾依法開展災後重建

針對災後恢復重建中多發的農村建房和相鄰關係糾紛,6月28日,門頭溝法院發佈了《災後恢復重建法律指引》。門頭溝法院王平村法庭負責人馬鋼錘介紹,法律指引中既有關於農村土地徵收使用、農村建房等方面的基礎法律知識,又包含了從案例中提煉的實際問題。

和政府簽署了宅基地徵收協議,後續建設過程中並未佔用其宅基地,村民能否要求解除合約?

「這是實際發生的案例,協議簽訂後,村民已經根據協議享受了權利,比如補償、安置房。但政府在後續建設過程中暫時沒有佔用到宅基地,村民就要求解除合約,拿回宅基地。」馬鋼錘解釋,如果徵收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且合約已經履行,則當事人不得要求解除。

馬鋼錘介紹,村民在修建房屋時應該知道,門頭溝區對農村地區的房屋高度及層數有明確規定,建築層數應當控制在二層以內,原則上不能修建地下室。村民習慣找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薪金質審批手續。

如果房主找的個體工匠在建房過程中受傷,房主是否需要擔責?馬鋼錘告訴記者,在建房過程中,房主應當審慎選擇承建人,並審慎對承建人作出指示。如果因為房主選擇承建人存在過錯,或者在建房過程中發出了不合理的指示,導致工人受傷,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般的村民自建房可以由個體工匠施工,如果房主所建房屋超出個體工匠的施工範圍,那麼房主就存在選人過錯。作出不合理的指示主要是房主對工人提出錯誤或不當的要求。」

馬鋼錘提醒,如果房主自行僱用他人建造、修繕房屋,在建造、修繕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房主需要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下,房主和工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僱傭關係,如果工人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房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房主可以在賠償後向工人追償。」

此外,法律指引提醒,村民在自建房屋時應該考慮鄰居排水、通行和採光的問題,不應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不要為了搶工期擅自在夜間施工,一般情況下,未經允許禁止在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開展夜間施工作業,如確有需要,應當取得相關部門證明,並向附近居民公示。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