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幾分鐘按小時收,停車費「化零為整」能否改成「去零取整」

近日,武漢市民熱線發佈的「反向抹零」受到廣泛關注。九派新聞注意到,有市民提及,停車時間的處理不合理,停車場「化零為整」的計費方式,類似於商戶收費「反向抹零」。

該市民認為,停車時間按小時計算,停車不到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就是「反向抹零」的表現。他表示,既然是按小時收費,就應該停滿一小時,才計算收費,不到一小時,就應該按實際時間收費。否則,無形中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九派新聞 圖九派新聞 圖

避當「冤種」只得自己計時停車

7月1日,記者走訪武漢市多處公共停車場瞭解到,按照小時收費是明碼標價的規定,計費標準和方式會在入口處貼牌寫明,不存在欺瞞消費者的情況。

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稱,市民選擇入場停車,肯定是看到了價格,認可這樣的計費方式才進入。

開車出場繳費的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為這樣的計費方式不合理,超過幾分鐘就要多收一小時的錢,沒有精準化管理,收取的費用不夠有說服力。

「搞得大家現在車停下來後,自己就開始計時。想要規避當這類‘冤種’,在停車費比較高的地方,我都是掐著時間停車,會想好自己要停多久。」劉先生說,是有點累,但大家應該都是如此,停車場計時不精準,市民為了省點錢只得自己計時。

其實,全國各地均存在此類「化零為整」的收費現象。去年,中國青年報就曾發文《超時1分鐘等於超時一小時,停車費化零為整合理嗎》。工人日報對該現象發表評論:停車計費方式應更精準、更有溫度。

雖不違法,卻有「爭小利失民心」之嫌

那麼,停車收費「化零為整」是否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如何改進才能平衡兩方、解決問題?

對此,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唐斌向記者分析稱,根據武漢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相關規定,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其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按照價格法律、法規,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確定收費標準。目前,以「小時計費、化零為整」是武漢市很多停車場採取的計費方式。該計費方式,如果符合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規定,且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核與備案,經營者亦依法在顯著位置公示停車服務收費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及監督電話等。原則上並未侵犯廣大車主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值得注意的是,停車收費問題是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這種收費方式雖不違法,卻有「爭小利失民心」之嫌,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對此,建議有關部門及經營者推出更合理、更公平的計費標準。比如:在技術條件支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於超過一小時但不足一小時的停車時段按照分鐘標準計費。以制度規範的人性化,彰顯城市溫度,激發市場活力。

可能構成「霸王條款」,建議細化計時規則

實際生活中,很多車主駛入停車場時並未對計費標準加以瞭解,中青報所發文章的當事人盧先生就稱「沒有注意看公示牌」。

對於上述停車場工作人員的說法,計費標準公示且明碼標價,市民駛入停車即是認可該價格體系。是否有「霸王條款」的嫌疑?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生活中,停車場公示的收費內容一般並未與進入該停車場的車主進行協商,而是事先擬定,認為進入該停車場的車主視為接受且同意上述規則。因此,超過一兩分鐘按一個小時計算收費,屬於格式條款。這種計量方式,是提供服務方的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了消費者權利。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計費方式可能構成霸王條款。是否違規,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的李穎琦律師也表示,根據《價格法》規定,定價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公平誠信原則。《民法典》也規定,經營者不能以格式條款、店堂公示等方式加重消費者負擔、減輕己方責任。

停車超時1分鐘就按1小時收費,明顯只對商家有利,對消費者不利,而且按小時收費不利於車主們短停快走。

因此建議各停車場經營單位,按照管理辦法縮小計費單位時長,提高停車場泊位利用率。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和企業,從提高交易效率並兼顧消費者權益維護的角度,細化計時消費規則,製定相對公平的實施細則。

(原標題:《停車費收取「化零為整」,超時幾分鐘按小時收費,律師:可能構成霸王條款,建議推出更合理有溫度的計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