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要求離異父親繼續支付其上大學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女孩訴離異父親付大學費用法院不支持#【女孩要求離異父親繼續支付其上大學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女孩要求離異父親支付其上大學費用# 父母離婚,女兒隨母親生活,父親支付撫養費至其18週歲。女兒考上大學後經濟壓力增大,要求父親繼續支付學費及撫養費,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江蘇邳州市法院日前公佈該案案情,法院最終駁回女兒提出的由父親繼續支付撫養費、教育費等的訴求。

2017年,小馬的父母離婚,約定小馬由母親撫養,父親馬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其十八週歲。小馬去年考上大學,認為大學生活開支較大,自己沒有經濟來源,母親能力也有限,請求父親支付其大學期間的費用。因多次協商無果,她將父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馬某支付其18週歲後的生活費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費(學費6800元,住宿費1000元,電腦一台9000元,手機一部3000元),以及其餘三年的學費(每年5000元)。

馬某表示自己經濟能力有限,女兒已成年,他無力繼續支付她大學期間的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民法典》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53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小馬已成年,目前接受的並非高中及其以下學曆,亦非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要求被告繼續支付撫養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鼓勵成年子女自立自強,小馬已成年併入讀普通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方式解決大學期間的費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學業的同時鍛鍊自身能力,繼而邁入社會,爭取美好的生活。同時,亦鼓勵樹立優良家風,親屬之間相互扶持。馬某與小馬的血脈聯繫、親情關係並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馬某雖不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在小馬步入大學這一人生重要階段,仍應從親情角度多加考慮,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助其早日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