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堅持「自願、彈性」,延遲退休避免「一刀切」

▲資料圖:自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延遲退休後,始終備受關注。圖/新華社▲資料圖:自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延遲退休後,始終備受關注。圖/新華社

中央首次將「自願、彈性」列為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原則。《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第46條「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中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政策機制。按照自願、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

延遲退休作為應對我國老齡化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自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後,始終備受關注。因為這與每個人的退休年齡、養老金髮放及社會就業等都息息相關,且背後又涉及不同群體的公平問題,具體如何確定實施方案,的確需要審慎對待。

此次《決定》提出按照自願、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可視為頂層設計層面在此問題上達成的一種新共識。

事實上,這一方向並不能說超出社會的預期,因為之前相關方面就已經明確了「小步慢走、彈性實施、強化激勵」的思路。此次新的原則中,突破性主要表現在特別強調了「自願」。

正如專家所指出的,「自願」尊重了個人的勞動能力與勞動狀況,個人可以結合自身的身體狀況、家庭狀況和工作崗位狀況作出是否延遲退休的選擇。這不僅更能體現公平性,也利於最大程度凝聚社會認同,為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創造更好的落地條件。

就現實來看,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職工50週歲,實際上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

這一現實狀況,一方面為延遲退休留下了「挖潛」空間,另一方面,也表明社會慣有認知中,對於退休年齡本就帶有「彈性」預期。這主要是由客觀規律決定的。畢竟,受個人選擇、工作性質、身體狀況等因素影響,退休年齡的確難以實現「一刀切」。

在此意義上,延遲退休堅持好「自願、彈性」原則,弱化強製性,更多尊重個人的自主選擇權,與其說是一種新突破,不若說是對社會期待和現實規律的積極順應,有利於緩解各方的焦慮及牴觸心理,減少由此可能帶來的社會震動,實現平穩過渡。

也或有人擔心,如果完全強調「自願、彈性」,是否又會削弱延遲退休的實際價值?這需要從兩個層面來看。

首先,基於人均預期壽命及國民健康水平的穩步增長和提升,以及人口結構變化和技術進步對純體力勞動的更多替代,延遲退休的社會主客觀條件變得越來越成熟,不能低估部分群體自主選擇延退的可能性。

其次,在保障「自願」原則的同時,要讓延退政策發揮實際效果,必然需要建立配套激勵機制。也即,要在差異化、多元化的待遇保障上,讓個體作出自主選擇。這也是體現政策公平性的應有之義。

實際上,「自願、彈性」原則之下,具體方案如何設計,也是延退改革最受社會關注的細節。比如,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會考慮性別、不同行業和職業的差別?「漸進式」節奏如何科學設定?彈性選擇對應的激勵機制怎樣?如何解決就業市場的年齡歧視,以及延退可能帶來的就業衝擊等關鍵問題,都需要在充分吸納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凝聚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延遲退休是一個養老議題,同時也是重大民生事項。《決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中提出,必須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據此,以「自願、彈性」為原則,科學、妥善設計好延遲退休政策,也應體現「量力而行」——既「量力而行」地服務好養老金系統的可持續性發展,也充分尊重個體的「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