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無司法資質鑒定引風波:兩強姦疑犯未被羈押14年 辦案民警被判刑

來源:白鹿新聞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後未被羈押14年,期間竟然在交警大隊工作6年

陳苑家裡的房間至今仍保持著他離開時的樣子。一張2米寬的床擺在臥室正中間,兩旁床頭櫃上擺放著他和愛人林珍的結婚照,以及他穿著「警服」的工作照片。

2023年3月14日下午4點左右,陳苑被安溪警察帶走,當時他正在家裡幫年邁的爺爺奶奶按摩。而幾乎同一時間,在相隔80公里的廈門,陳苑的發小蘇福也在家中被安溪警方帶走。

他們倆被抓緣於14年前涉嫌的一起強姦案。據福建泉州市安溪縣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陳苑、蘇福約楊麗等多人到當地一家飯店喝酒。直到淩晨2時許,他們兩人將處於醉酒狀態的楊麗帶回陳苑家中,其中陳苑先對她進行姦淫,爾後蘇福欲對她繼續姦淫時,因其酒醒反抗而未得逞。

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當天受理後,並將受害人楊麗的陰道分泌物送檢進行精斑檢測,結果顯示為陰性,即楊麗體內無兩被告的精液。據白鹿新聞掌握的信息源顯示,當時泉州市公安局規定,只要檢測出「陽性」才報市公安局檢測DNA,反之(陰性)就不做刑事立案處理。

為此,上述兩被告均相安無事,直到案發14年後被抓那天,才打破平靜生活。這14年來,他們倆相繼娶妻生子,過著正常人的生活,其間陳苑還被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錄用協警工作了近六年時間。白鹿新聞獲得一份《安溪縣公安局合約人員審批表》顯示,陳苑於2010年9月進入交警大隊工作,當地派出所曾幫他出具了「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但14年後,這起「有案不立」的錯誤案件被人發現後重啟偵查,而作為此案的主辦民警石曉忠也因犯玩忽職守罪被泉州市德化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據德化縣檢察院起訴書顯示,石曉忠在受理楊麗被強姦案後,未依法履行偵查職責,導致該案長期被擱置,致使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14年。

按照上述起訴書的量刑建議,安溪縣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15日以強姦罪分別判處陳苑、蘇福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兩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6月18日,泉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書、發回重審的裁定。

案卷材料顯示,法院定為輪姦罪的主要依據是公安機關委託進行精斑檢測的鑒定機構——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以下簡稱:泉州鑒定所)作出了一份「陽性」的DNA鑒定報告,證明案發後受害人楊麗的陰道中有陳苑的精子殘留。

面對前後兩份截然相反的鑒定報告,疑犯家屬事後調查發現泉州鑒定所及其參與的3名鑒定人員均無司法鑒定資質。但頗為詭異的是,一審法院經查明確認該所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合法有效。

白鹿新聞查詢福建省司法廳官網,泉州鑒定所及其參與的3名鑒定人員均不在泉州16所司法鑒定機構、142名司法鑒定人員的名單中。泉州市司法局相關人員就此表示,只要未出現在上述名單中,其他鑒定機構及人員均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其作出的相關鑒定報告也無法律效力。

多位法學專家也認為,公安機關委託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程序違法,其作出的鑒定也沒有法律效力,法院不應被採信,也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而作為蘇福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對白鹿新聞稱,上述鑒定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其鑒定意見應屬無效,不在福建省司法廳鑒定機構目錄之內,要求由公安系統以外的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沒檢出誰的精斑

這起強姦案發生在14年前。

2009年8月16日22時許,楊麗突然接到朋友陳苑打來的電話,並約她去酒吧喝酒。待晚上下班後,陳苑騎電單車接她到安溪縣城一家飯店,當時現場還有五個男青年和三個女孩,這些人當中她只認識陳苑和自己男朋友的表弟蘇福。據陳苑在隨後的庭審中稱,他和楊麗認識了幾個月時間,她是推銷啤酒的。

白鹿新聞獲得安溪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當晚,陳苑用電單車將楊麗載到安溪縣鳳城鎮一飯店和蘇福等人喝酒。直至次日淩晨2時許,陳苑、蘇福將處於醉酒狀態的楊麗強行帶到陳苑家中的三樓臥室,採用按住其雙手等方式強行脫去楊麗的衣服,先由陳苑對楊麗進行姦淫,爾後蘇福欲對楊麗姦淫時,因楊麗酒醒反抗而未能得逞。

據楊麗陳述,當晚,陳苑等人一直在對她灌酒。淩晨2點多,她感覺自己喝醉了,便要回宿舍睡覺,陳苑用電單車帶著她,后座上還坐了蘇福。當她發現前往的地點不是自己宿舍而是陳苑家中時,被他們倆拉上樓去,然後被放在床上。

檢方指控稱,後來,楊麗發現陳苑在用力脫她的衣裙,她用力反抗,蘇福就過來把她的手壓住。儘管她仍在反抗,但還是被陳苑性侵了。期間,楊麗用牙齒咬住陳苑的手和肩膀等部位大聲呼救。趁陳苑性侵結束穿上褲子去衛生間後,蘇福也脫掉褲子和上衣壓在她的身上對其猥褻。楊麗稱,當時她的酒已經醒了很多,就打了蘇福一巴掌並推開了他,因為反抗激烈,蘇福強姦未遂。

據蘇福供述,案發當晚,他們到陳家後,其一直沒碰過楊麗的身體,也沒想和她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喝多了酒,坐在電腦桌的椅子上,打開電腦登錄QQ聯繫女朋友,因女朋友沒回,就趴在桌上睡著了,其間沒有幫助過陳苑按手。

「小弟當晚喝了很多酒,且一直趴在電腦桌上睡覺,他根本沒有強姦楊麗。」蘇福大姐告訴白鹿新聞,她父母生下其兄弟姐妹四人,其中蘇福是最小的弟弟。小弟與陳苑從小一起長大,且初中時期還是同班同學。案發前,因一家人都在廣東揭陽做茶葉生意,小弟因與父親賭氣一個人跑回了家,沒有帶家的鑰匙,為此,他留宿在陳苑家。

後來,楊麗哭著從陳苑家跑出來,並打了一輛電單車回到宿舍。據其室友陳紅的證詞顯示,案發當天早上,楊麗回到宿舍,她喝了酒,雙臂、雙手有被人抓的紅腫,但沒有流血。她哭著說「她被男朋友的兩個兄弟強姦了,讓我陪她去派出所報案。」

當天淩晨6 時許,陳紅陪同楊麗來到安溪縣城廂派出所報案,值班民警蘇斯哲接警後立即向所領導和局里刑偵大隊彙報了此案。隨後,他給楊麗做了筆錄,並帶她到安溪縣醫院進行檢查,由醫生用棉簽提取了陰道分泌物。據安溪縣醫院2009年8月17日出具的門診病曆顯示,被害人楊麗稱被強姦2小時,處女膜已破(陳舊性),初診為陰道炎。

而接診醫生提供的證言也證實了此事。她稱,她按醫院的規範提取了楊麗的陰道分泌物,並依規保存在試管內交給警察帶走處理。

之後,民警蘇斯哲將提取物移交給安溪縣刑偵大隊鳳城中隊處理。據一審判決書顯示,2009年物證檢驗鑒定工作台賬《法醫物證鑒定登記表》載明,2009年8月17日由鳳城刑偵中隊送來的「楊麗的血跡、陰道擦拭物(內含棉簽一根)」兩個物證,均用新的安溪縣公安局信封袋包裝,經檢驗,精斑預試驗結果為陰性。

江西一家三甲醫院的輔助生殖科醫生告訴白鹿新聞,「精斑預試驗結果為陰性」說明受害人體內沒有上述兩被告的精斑。

據當地知情人提供的當年參與檢測法醫的一份詢問筆錄顯示,「陰性就是被害人的陰道擦拭物檢材中沒有檢測到犯罪嫌疑人精蟲的意思,陽性就是說裡面有檢測到精蟲。當時(泉州)市公安局有規定,要檢測出陽性才報市公安局檢測 DNA。當時市公安局的技術是只有檢測到精蟲,才能通過精蟲檢測出 DNA,所以當時讓我們精斑預試驗顯示陰性的就不必送市公安局檢測。」

該知情人表示,在當時,如果在陰道擦拭物中沒有檢測出精斑,其強姦行為無法認定,一般就不做刑事立案處理。也正是因為這個鑒定結論,警方案發後沒有採取任何刑事措施,沒有對上述兩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蹊蹺的DNA鑒定

然而,事件在時隔14年後發生轉變。2023年3月14日,陳苑、蘇福兩名嫌疑人突然在家被安溪警方抓獲歸案。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原本兩個平靜的家庭無所適從。「我是在老公當交警(協警)時認識他的,如果他14年前犯了罪,他怎麼能進入交警大隊上班。」陳苑的妻子林珍不解地告訴白鹿新聞,陳苑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因病去世了,僅靠爺爺奶奶撫養長大。直到案發後,全家人才知道他之前犯了事,但他們至今也不敢把此事告訴80多歲的爺爺奶奶。

白鹿新聞根據她提供的一張填表日期為2013年3月22日的《安溪縣公安局合約人員審批表》顯示,陳苑,1990年6月出生,中專文化,共青團員,聘用工種為交通管理協勤,聘用類別為局聘。該審批表除了蓋有聘用單位「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公章外,還蓋有縣公安局政工室政審公章及鳳城派出所「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公章。

根據《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第13條、19條規定,「申請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強製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上備註其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強製措施的情況。」「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法律責任。」但白鹿新聞在此審批表中沒有看到上述派出所在「無犯罪記錄證明」上備註「陳苑涉嫌犯罪」。

白鹿新聞調查發現,14年來,陳苑、蘇福先後成家立業,其中前者生了二女一男,後者一男一女。自2010年9月起,陳苑被縣公安局聘用到交警大隊當協警長達6年,之後他跟朋友在安溪縣城經營了一家酒店。

但最讓陳苑、蘇福家屬難以接受的,是14年後做的第二次DNA鑒定。

為了確保不會出錯,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抓捕兩嫌疑人的前一天,已委託泉州鑒定所對「楊麗的陰道擦拭物」進行重新鑒定。一審判決書載明 ,2023年3月13日,泉州鑒定所先對該物證進行PSA抗體精預試驗,結果仍為「陰性」。

為此,泉州鑒定所又對上述公安送檢的「楊麗陰道擦拭物」「楊麗的血樣」「陳苑和蘇福的血樣」等檢材和樣本進行DNA鑒定。據泉州市鑒定所3月21日出具的文號為泉公鑒[2023]149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送檢的「楊麗陰道擦拭棉簽」(2023C0375-001CD號)中檢出的 STR 分型,與陳苑的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1.95×1026;送檢的「楊麗陰道擦拭棉簽」(2023C0375-001CD號)中檢出的 STR 分型,與楊麗的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7.08×1028。

國內權威DNA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魯滌接受白鹿新聞採訪時表示,從這份鑒定報告可以看出,他們採用了兩步分離法的鑒定技術,從受害人陰道擦拭物里檢出一個沉澱的DNA,而這個DNA跟上述兩疑犯中的某一個人相匹配。這表明,該DNA鑒定結果呈「陽」性,即當年楊麗體內的「精斑」為陳苑一人所留。

對於這份鑒定結果,犯罪嫌疑人陳苑在庭審陳述中多次提到,「當時我抱著她(楊麗) ,後面她反過來親了我一下,我就慾望起來了,我就把她衣服脫一半,但是沒有進去就射精了。」「我有想跟她發生性關係,但是我沒有插進去。」陳苑在法庭上回答辯護人發問時說,以前沒有談過女朋友,這是人生第一次。

為何相隔14年後又做出了一個截然相反的鑒定報告?據安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2009.8.17強姦案物證檢驗情況說明》顯示,因保存得當,再加上DNA擴增等微量物證技術的迅速發展,經檢驗從「受害者楊麗的陰道擦拭物」檢出嫌疑人的DNA等。也就是說,案發當年,該物證鑒定室因受DNA技術限制,他們根本檢測不出受害人楊麗體內的「精斑」是誰的。而著名法醫胡誌強卻給出截然相反的意見,他稱,DNA鑒定早在上世紀八九年代已開始在偵查實踐中應用,並不是新技術。

上述法醫的詢問筆錄也證實了這一說法。據該詢問筆錄顯示,「大概是從 2013 年左右,技術進步了,只要是檢材上有一點脫落細胞或上皮細胞就可以檢測出DNA。」這意味著,泉州市公安局從2013年開始才廣泛應用了DNA檢測技術。

魯滌教授表示,他們前兩次所做的PSA檢測是抗原抗體反應實驗,這個實驗雖然靈敏度高,但是在現實檢驗過程中,有些斑劑檢驗顯示是陰性,那後邊做的DNA也可能檢出精子DNA來。所以在我們行業里都是有共識的,PSA陰性了,DNA也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而且在(案發)那個時候,大家對PSA和DNA之間的關係認知還不夠,他們做到哪一步陰性,就不往下做(DNA)了,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魯滌教授認為,從專業角度來看,他這個鑒定實驗做得還算理想,但他沒有做第二步沉澱分離。如果他再檢查一下沉澱裡面有沒有精子,那這個鑒定就非常完美了。但是因為查精子也需要一些經驗,所以現在好多實驗室他就不查精子了。

被告家屬對鑒定有異議

有法學專家分析,第二次的DNA鑒定結果意味著,陳苑、蘇福兩人將面臨「涉嫌輪姦犯罪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懲。

但事實上,這份DNA檢驗結果最終卻成為一審法院判決的重要證據。2023年11月15日,安溪縣人民法院於以強姦罪分別判處陳苑、蘇福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苑、蘇福違背婦女意志,採用其他手段輪流強姦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屬共同犯罪。雖然蘇福實施性侵行為未得逞,陳苑強姦行為得逞,但不影響對兩被告人輪姦情節的認定,故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輪姦。

白鹿新聞注意到,兩被告的辯護律師在一審時均對這份重新鑒定的結論提出了異議。被告辯護律師認為,案卷中沒有檢材提取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字,沒有錄音錄像,沒有檢材照片,因此檢材是否真實存在無法確定。而且,即使檢材存在,其保存狀況也不能確定,且時隔14年,再對此檢材進行鑒定,無法確保檢材沒有受到汙染。二審辯護律師胡妍岩稱,一個沒有人管的案子,誰才相信檢材能保存,且保存了14年。

精斑保持多久仍可以檢測到?白鹿新聞就此問題搜索百度,國內多位醫學專家一致認為,精斑多久檢測不到是要看保存方法的,其最長時間可以達25年之久。吉林大學第一醫院主任醫師李付彪教授表示,正常情況下,放置3-5個月的精斑都可以有效檢測,但保存良好時可放置數年仍能有效檢測。在實驗室條件保存的精斑,最長經過25年仍能檢測到。不過應注意,需檢測的精斑樣本,最好幹燥密封保存,切忌烈日暴曬、水洗。

而「楊麗陰道擦拭物」是否嚴格按照上述醫學專家所說的方法保存了14年?安溪縣公安局後來出示了一份名為《安溪縣公安局關於提供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的回覆函》,函中稱檢材由物證室規範保存,來源清楚,保存標準規範,故檢材不存在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被汙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而對於再次檢出的原因,警方稱是近年來物證檢驗技術的發展。

魯滌教授認為,如果嚴格按照上述《鑒定意見(附件)》中描述的那樣保存,當時對檢材應該晾幹了之後再包裝保存,這是規範的。14年前,該檢材要是在實驗室規範條件下保存的話,我會相信它能保存好。「我自己甭說14年前,我都做過16年前的。」但白鹿新聞注意到,她所說的規範保存前提必須建立在實驗室條件下保存,而該檢材只是在當地公安部門的物證室保存了14年。

對於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辯方也提出了質疑。今年1月29日,被告人二審辯護律師範辰委託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對警方的(泉公鑒[2023]149號)鑒定書進行法醫學書證審查論證。據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於2月8日出具的獨立第三方專業審查意見顯示,對受害人楊麗的醫學檢查和精斑預試驗檢查不能證明其遭到了強姦;應當考慮泉州鑒定所[2023]149號鑒定意見是否存在DNA檢材汙染的可能;從損傷和物證檢查的角度,可以排除蘇福與案件有關。

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於2013年經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豐台分局登記正式批準成立,提供各門類司法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公開報導顯示,該審查論證人之一的著名法醫專家胡誌強,從事法醫鑒定工作30多年,曾在「湖南黃靜死亡案」「黑龍江代義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等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莊洪勝從事法醫鑒定工作40餘年,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科學技術研究所主任法醫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專家庫主任法醫師。

白鹿新聞瞭解到,在二審開庭時,辯護人曾兩次申請胡誌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其中一次胡誌強法醫在開庭的法庭門口等待,法庭不同意其出庭。而在開庭前,辯護人也向法院申請上述鑒定意見書中的三名鑒定人出庭質證,但法院也沒採納。參考《民事訴訟法》81、82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不具備司法資質的鑒定機構

陳苑、蘇福的家屬對於上述DNA鑒定報告的真假始終存疑,然而更讓他們不理解的,是出具鑒定意見的「泉州市鑒定所」其實並沒有司法鑒定資質。

被告家屬及辯護人提供的資料顯示,泉州市鑒定所持有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但沒有依法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員也沒有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具有法律要求的司法鑒定資質。

根據他們的說法,白鹿新聞通過福建省司法廳主管的福建法律服務網(12348福建法網)查詢發現,在其公佈的2024年度福建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泉州市共有16家司法鑒定機構和142名司法鑒定人員,但出具上述DNA鑒定報告的泉州市鑒定所及其三名鑒定人員均不在此名單之列。

白鹿新聞就此向泉州市司法局反映此事。該局公共法律服務科相關人員明確指出,你所要查詢的泉州市鑒定所可在福建省司法廳的12348福建法網名單庫中查詢。如果未出現在泉州市16家司法鑒定機構和142名在冊的司法鑒定人名單里,則沒有司法鑒定資質,其作出的鑒定也沒有法律效力。

據中國青年報早前報導,泉州市鑒定所及鑒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定的鑒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站查詢系統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鑒定人員的任何信息。為此,福建省司法廳法規和司法鑒定處工作人員曾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們這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上是查不到的」。

泉州市鑒定所到底是一家什麼樣子的鑒定機構?這是上述兩被告人家屬一直想搞清楚的問題。

白鹿新聞隨機採訪了泉州市上述名單庫中的幾家司法鑒定機構,他們均表示,泉州市鑒定所是市公安局屬下的一家內部鑒定機構,主要用於刑事及民事方面案件的鑒定需求。但法院審判需要的時候,泉州公安機關才會轉而委託他們這些有司法資質的第三方社會機構進行鑒定。

白鹿新聞在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前身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檢索泉州市鑒定所時,找到了其所持的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證書編號為161306020202)。該資質證書顯示,其有效期為2016年11月28日 至 2022年11月27日,而該所持有法醫物質鑒定資質(包含精斑鑒定)的鑒定人僅有程衝一人。被告家屬認為,這表明,泉州市鑒定所作出上述DNA精斑鑒定報告的2023年3月21日時間已超出發證有效日期,其他兩名鑒定人員也沒有法醫物質鑒定資質,該鑒定應屬於無效鑒定。

針對泉州市鑒定所的司法鑒定資質問題,安溪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該院合議庭評判認為,該鑒定結論經有資質的機構和鑒定人簽名、蓋章,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出庭檢察員在法庭上說,鑒定機構泉州市鑒定所有司法鑒定資質,鑒定合法。

泉州市鑒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白鹿新聞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房保國和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他們一致認為,公安機關委託沒有司法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程序違法,法院不應採信其作為證據使用。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做出的鑒定是無效的,應該由辦案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鑒定。也就是說,泉州市鑒定所對此案出具鑒定報告應該屬於無效鑒定,沒有法律效力。

對此,被告人蘇福的二審辯護律師範辰認為,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製和公告。」第六條規定,「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並公告。」依照此規定,司法鑒定機構的主管部門是司法部,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司法廳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並公告。但泉州市鑒定所並不在福建省司法廳鑒定機構名冊中,其法醫師陳翰通、焦誌、程衝也不在福建省司法廳鑒定人員名冊中。因此,泉州市鑒定所並無鑒定資質,陳翰通、焦誌、程衝無鑒定資質,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出的泉公鑒(2023)149號《鑒定書》不應被採信,不得作出定案依據。

「安溪縣公安局把檢材送到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泉州市鑒定所,也違反了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和《福建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中要求的必須委託司法鑒定機構的明確規定。」範辰還認為,鑒於泉州市鑒定所沒有司法鑒定資質,鑒定出來的結果是不可以採用的,因此「我們在二審中已為陳苑、蘇福做了強姦未遂及無罪辯護。」

除這起案件外,泉州市鑒定所還做了多少份無法律效力的司法鑒定書?白鹿新聞通過中國球證文書網發現,有超過1942份判決書、裁定書或起訴書中,使用了泉州市鑒定所出具的各種檢測報告作為定案根據。其中,作出這些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包括泉州市的豐澤區法院、安溪縣法院、德化縣法院、晉江市法院等。此外,上述地區司法機關對作為證據使用的泉州市鑒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的表述也不盡一致,有的判決書或起訴書中稱「檢測報告」,有的稱「檢驗報告」,有的則直接表述為「鑒定報告」。

白鹿新聞就此案多次聯繫了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對外舉報電話,均處於無人接聽狀態。據該大隊負責內勤的工作人員稱,她也不知道這個電話屬於那個部門的電話,至於你所說的這個案子也不知情,也沒辦法提供相關辦案人員的電話。

辦案民警被判刑

除了這份鑒定書引髮質疑外,該案當事人的陳述與供述上也存在諸多疑點。

3月13日、5月31日,泉州市中院兩次在德化縣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時,陳苑、蘇福均當庭翻供,稱遭受辦案民警刑訊逼供、誘供後而作出的有罪供述。

二審辯護律師範辰閱捲髮現,被害人楊麗在案發後的陳述中只是提到陳苑脫她的衣服,並沒有提到蘇福在陳苑脫她衣服的時候在一旁幫助他按自己的手。但在間隔14 年以後,楊麗再次接受詢問時對案發時的細節描述得比此前更詳細具體了,她稱,當時隱約看到有人在按其手,當時陳苑雙手在脫其褲子,沒辦法按住其,肯定有其他人按其手,當時在場的只有蘇福。

白鹿新聞注意到,陳苑多次在供述中提到蘇福按住楊麗的手,有侵害她的想法。但陳在二審庭審筆錄中稱,「這都是辦案民警讓我這樣說的。」

一審判決書載明,2009年初,陳苑通過蘇福及其表哥認識的楊麗,長得很漂亮,平時他和蘇福聊天要和楊麗發生性關係。陳苑二審庭審中稱,「這是公安跟我說的。」

為什麼庭審中的供述跟之前警方做的筆錄不一樣?陳苑在庭審中稱,「辦案民警說有,就可以疏通讓我們出去。因為辦案民警有點面熟,我在公安系統有當司機的工作,所以有點面熟,所以他怎麼說我就相信了。」

但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工作說明》中稱,「我局在辦理陳苑、蘇福涉嫌強姦一案中經查相關同步錄音錄像已被覆蓋,且本案同步錄音錄像不屬於必須提供的情況。犯罪嫌疑人陳苑、蘇福到案後我局對該二人的訊問均依法依規,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情況。」二審程序中,泉州中院卻向辯護律師提供了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陳苑的辯護律師胡妍岩說,偵查機關不但對被告人誘供、騙供,而且撒謊沒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另外一個足以推翻案件的重要證據,是該案的《立案決定書》。白鹿新聞注意到,這份在案的《立案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09年8月18日,蓋有帶著編碼「35052410025221」的安溪縣公安局公章。但據範辰律師瞭解,這枚帶有編碼的公章是在近兩三年才啟用的,2009年根本沒有此公章。範辰表示,這表明,本案中《立案決定書》上的公章是後期補蓋,也就是該案的立案文件涉嫌造假,立案程序嚴重違法,當年立案程序沒有完成。

範辰在二審開庭時還提交了一份從石曉忠妻子許惠容那裡獲取的本案原始卷宗中的《立案決定書》。石曉忠在本案案發時為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鳳城中隊的民警,德化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其在本案案發後未履行偵查職責,導致本案長期擱置,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向德化縣法院提起公訴。6月24日,德化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石曉忠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據該起訴書顯示,案發當天,楊麗被陳苑和蘇福強姦後到派出所報案,值班民警蘇斯哲依法受案後將她及相關案件材料移交給安溪縣刑偵大隊鳳城中隊,而根據鳳城中隊的人員值班分工安排,由時任鳳城中隊民警的被告人石曉忠主辦該案。被告人石曉忠在受理楊麗被強姦案後,未依法履行偵查職責,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確的情況下,沒有開展後續偵查活動——–導致該案長期被擱置,致使強姦案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近十四年,直到2023年安溪縣公安局重新啟動偵查工作才被抓獲歸案。

據許惠容稱,在2023年4月4日石曉忠被採取強製措施前不久,差不多是在2023年的3月份,石曉忠拍攝了本案2009年原始卷宗中的《立案決定書》,該《立案決定書》未蓋公章。這進一步證明,本案在2009年案發時立案程序並沒有完成。

「2010 年到 2016 年期間,陳苑在安溪交警大隊工作,兩次遞交了「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可見期間陳苑不存在案底,立案決定是造假的。」範辰律師告說,本案在案證據材料中沒有上述文件,他在二審開庭之前向法庭申請調取《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通知書》等文件,遺憾的是,法院未予同意。為此,他前後兩次向安溪縣公安局、縣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複議,要求安溪縣公安局公開那枚帶編號的公章刻製時間和啟用時間,但均以屬於「內部信息」為由被駁回。範辰稱,他馬上將提起行政訴訟,追查到底。

範辰律師認為,這起強姦案一審量刑過重,適用法律錯誤。他表示,該案證據上存在諸多問題,陳苑和蘇福主觀上沒有輪姦故意,沒有實施輪姦行為,不構成輪姦,應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6月18日,泉州市中院以「原判認定上訴人陳苑、蘇福犯強姦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了「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刑事裁定。範辰稱,看到這個重大利好消息,他將向法院申請對「楊麗陰道擦拭物」重新進行DNA鑒定。

看著這份發回重審的裁定書,蘇福的姐姐整整哭了一夜,他知道弟弟離洗脫罪名又近了一點。她曾讓蘇福的辯護律師轉告弟弟:「要麼死在監獄,要麼清清白白出去。」

應採訪者的要求,楊麗、陳苑、蘇福、林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