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無效,「員工自繳社保協議」為何有市場?

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語境下,「員工自繳社保協議」等協議有可能渾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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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李英鋒(律師)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劉軍

▲無論勞動者簽訂「自繳社保協議」或「放棄社保協議」是自願還是「被自願」,在法律上都行不通。圖/IC photo無論勞動者簽訂「自繳社保協議」或「放棄社保協議」是自願還是「被自願」,在法律上都行不通。圖/IC photo

簽了《員工自願自行繳納社保協議書》,公司就不用繳社保了?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近日,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商家在網絡商城銷售《員工自願自行繳納社保協議書》或類似的承諾書、申請書,聲稱公司和員工簽署後就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有商家稱,此類協議書只要公司與員工簽字蓋章,就有法律保護。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商家銷售上述協議,對應的是不少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購買使用需求。透過媒體報導或司法案例可知,類似協議已存在多年,並被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進入不少勞動者的勞動檔案,也引發大量勞動糾紛。

上述協議的使用,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為了減輕社保繳納負擔,規避用工主體責任,利用用工優勢地位,強製或變相強製、誘導勞動者簽訂協議,放棄社保權益;二是一些勞動者不願承擔社保中的個人部分,想獲得更多薪金收入,因此放棄社保。

實際上,無論勞動者是自願簽訂「自繳社保協議」或「放棄社保協議」,還是「被自願」,在法律上都行不通。

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律責任,且是一種強製性責任。我國勞動法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國社會保險法則進一步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具體規定了如何繳納。

因此,是否參加社保是答案唯一的必答題,而不是選擇題,容不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也不允許雙方擅自轉移社保費用的繳納責任,不允許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責任或權益。

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員工自繳社保協議」或類似文書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強製性規定,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真正免除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社保費繳納責任。

對於「員工自繳社保協議」等協議的無效屬性,司法層面基本形成了共識,但對於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司法層面則存在一定爭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約法,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約,並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針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又主張經濟補償的,予以支持,有些地方法院則認為勞動者出爾反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只支持解除勞動合約,不支持經濟補償。有的法院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訴求,有的法院則不支持。

對同類案件、同類行為、同類問題不同的司法理念、不同的球證結果,既不利於統一球證尺度、維護司法權威,也不利於規範、約束、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

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語境下,「員工自繳社保協議」等協議有可能渾水摸魚,在實質上幫用人單位規避或減輕社保責任。而這也是此類協議範本有市場的主要原因。

鑒於此,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出台司法解釋、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統一球證規則,明確私相約定社保繳納責任的無效屬性,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等訴求,從而增強社保參保責任的剛性,不給「員工自繳社保協議」留下法律空子。

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等還應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引導勞動者認清「自繳社保協議」的違法侵權屬性,通過拒簽抵製、投訴舉報等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