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密集發佈:四「虎」被開除黨籍

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7月31日訊,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今日通報,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蘇增添,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戴道晉,中國石油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嚴重違紀違法,均被開除黨籍。

4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勇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中央對年輕幹部的要求,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騙組織,搞政治攀附,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物資採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西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蘇增添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蘇增添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蘇增添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組織意識淡漠,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在幹部選拔任用和人大代表選舉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長期無償使用企業提供的場所,搞錢色交易;毫無紀法觀念,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退而不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擅權妄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蘇增添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蘇增添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戴道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戴道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戴道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減價扣、搞變通,棄守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惡化地方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違背組織原則,任人唯私唯利;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利用職權為親屬在生產經營中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弄虛作假,大搞數字政績;對家人失管失教,搞「家族式腐敗」;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戴道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戴道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中國石油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宜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結交政治騙子並被其利用,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宜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宜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