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5年市長、3年市委書記,崔洪剛受審

7月31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大原常委、法製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崔洪剛受賄一案。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剛利用擔任淄博市副市長、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濟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濱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299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崔洪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崔洪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等1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23年8月消息,崔洪剛被查;今年2月消息,崔洪剛被「雙開」。

經查,崔洪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崔洪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崔洪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崔洪剛,男,漢族,1961年5月生,淄博市臨淄區人,198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0月參加工作。

早年,他長期在淄博工作,曆任:淄博市委副秘書長,淄博市博山區委書記,淄博市副市長,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

2006年,崔洪剛任濟寧市委常委、副市長,2012年任濟寧市委副書記,2013年任濱州市委副書記、市長,2018年任泰安市委書記,2021年轉任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製委員會主任委員,後卸任該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