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數億元的村集體土地疑似流失,上海華涇鎮700餘名原村民苦求「知情權」未果

來源:瀋陽日報指尖新聞客戶端

指尖新聞高級記者 劉強

「我們不想弄清楚那些複雜的股權轉讓是怎麼來的,我們就想知道我們村集體的土地是怎麼沒的!價值幾個億的集體土地說沒就沒了,我們村民難道不應該有知情權?」日前,原上海市華涇鎮虹南村的多位村民代表向指尖新聞反映,原屬於該村集體所有的約5萬平方米土地不知道什麼時候更改了土地性質,歸屬了其他公司,而村民們多方奔走想行使「知情權」卻沒能成功。

2000餘名村民變成「股東」

據村民代表周女士介紹,她原來所在的華涇鎮虹南村現在已經是上海市比較繁華的地段。上個世紀90年代,為了配合城市發展,虹南村被撤銷。1993年,上海遠中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遠中實業)成立,虹南村村民們所擁有的集體土地佔股95%,徐彙區華涇鎮人民政府實控的上海華涇集體資產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佔股5%(下簡稱華涇資產)。周女士稱,遠中實業成立之後,虹南村2000多名村民都變成了「股東」,而且還領取了股權證。此後,村民們每年都能領取到2—3萬元的分紅。據她講,分紅的來源是遠中實業經營運作村集體土地賺取的。

△原虹南村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大廈(當事人供圖)△原虹南村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大廈(當事人供圖)

2020年9月,為瞭解決成員資格失位等問題,上海徐彙區華涇鎮遠中經濟合作社(下稱遠中合作社)在華涇鎮政府的組織下成立,成為遠中實業的大股東,仍佔股95%。根據《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遠中合作社成立後,原先明確給村民的隱性股權轉換為村經濟合作社成員的份額,在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系統中進行了登記。

集體土地疑似流失引發村民質疑

村民代表稱,此次廣大合作社成員的質疑源於上海民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簡稱民潤公司)的股權轉換。

據介紹,2004年,遠中實業與上海聚鑫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聚鑫公司)約定共同成立了民潤公司,雙方協議約定,遠中實業以徐彙區宜山路1218號、1412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評估後作價投入,聚鑫公司以建造工程項目的造價作為投入,其中,遠中實業佔股55%,聚鑫公司佔股45%,合約協議約定的期限為20年。兩家公司還約定,協議到期後,土地仍歸遠中實業所有,土地上建築歸聚鑫公司所有。

2019年,民潤公司進行了資產重組,根據重組方案,原民潤公司資產中,遠中產業園的一、三、四期園區土地及其地面建築物歸遠中實業所有,二期園區土地及其地面建築歸民潤公司所有,遠中實業從民潤公司退出。

村民代表們表示,遠中產業園二期的園區土地總建築面積約為5萬平方米,是村集體土地中位置最好、價值最高的地塊。根據上海市的土地價格,村民代表保守估算,那塊地的總價應該在10億元左右。而根據民潤公司的重組方案,那個地塊已經從集體所有土地變成民潤公司所有,村民代表認為如果那塊土地性質發生了改變,那就造成了集體土地流失。

 △村民認為流失的集體土地所處位置(當事人供圖) △村民認為流失的集體土地所處位置(當事人供圖)

村民欲行使「知情權」未獲成功

根據村民代表掌握的材料,2019年9月6日,上海市徐彙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華涇鎮政府回覆遠中實業提交的《華涇鎮集體企業投資項目申報審批表》時,明確強調:「確保產權清晰,集體資產不流失。請及時召開股東會,按照規定和程序要求完備相關手續……」

為了瞭解核實是否出現了集體土地流失,進而導致集體資產流失,從2022年開始,村民代表欲行使「知情權」,開始多方申請華涇鎮政府和遠中合作社公開相關信息,但均未獲得成功。指尖新聞記者在2022滬7101行初318號的判決書中看到,華涇鎮政府認為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對鎮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進行預審備案,故社員們對華涇鎮集體資產無監督、管理職權,資產管理會系華涇鎮黨委的非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對外。此外,700餘名遠中合作社成員簽名要求召開成員大會,也遭到華涇鎮政府和遠中合作社拒絕。

針對民潤公司資產重組時是否有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2024年6月28日,華涇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也作出回覆:「重組工作程序完備、手續齊全,符合集資監管相關決定,完成重組後,淨利潤上升,不存在集體資產巨額流失、集體經濟利益受損等問題。」

對此回覆,村民代表認為是偷換概念,「淨利潤上升是經營和市場問題,這跟集體土地和集體資產流失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繫。不能為了利潤上升,就用集體土地換錢吧?」 

 △要求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的成員簽名(當事人供圖) △要求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的成員簽名(當事人供圖)

法學專家稱應保障村民「知情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利對指尖新聞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民潤公司成立時是遠中實業以土地使用權經評估作價後使用,民潤公司不享有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因此在遠中實業退出時把土地進行分配,顯然是不合法的。

對於當地村民要求的知情權,胡勝利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是成員所享有的知悉、獲取成員自身利益和集體共同利益相關事項的重要權利,是保障其成員權行使的一項基礎性、保障性權利,其範圍應當包括財務知情和事務知情。因此應依法予以支持。

8月12日,指尖新聞記者通過電話和短信,嘗試多次聯繫遭到實名舉報的遠中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和華涇鎮的相關領導,但均未獲得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