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講述「小孩騎行被碾壓身亡」事發路段:有禁止進入標識,但人車往來是常態
來源 | 瀟湘晨報、晨影片
記者 | 吳陳幸子 實習生 | 張雅慧
瀟湘晨報此前報導,8月11日,河北一父親帶小孩跟隊騎行時,小孩摔倒被對向小車碾壓一事引發眾多關注。8月13日,有知情人向瀟湘晨報記者講述事發細節,稱影片中趴在孩子身邊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親,小孩年紀不能確定,撞到孩子的司機也是附近村民。事發路段是未交工驗收路段,沒有通車,該路段系南拒馬河右堤,位於容城縣賈光鄉南後台村附近。
涉事司機親友隨後告訴記者,事發時來不及閃躲。而由於事發路段未開通,此起事故轉由刑警處理,目前尚不清楚雙方應負責任。涉事司機仍在看守所。
8月14日,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csp)記者從當地多名村民及騎行者處獲悉,事發路段為一段防洪堤,施工方在沿路多處設有告示稱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通行,但因更為便捷,不少村民會選擇開車經過此路段去上班,此外附近村民會上堤散步,騎行者也常選擇此路段。
律師指出,若此事事發於未開通路段,涉事司機、小孩及監護人、工程業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擔一定責任。
小孩騎行摔倒後被撞身亡,
知情人:家屬非常傷心
一段涉事小車的監拍影片顯示,8月11日早晨6時多,其以50碼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駛,前方不遠也有小車在行駛,道路兩旁都有一條虛線。在勻速行駛中,對面車道有一群騎行人員駛來,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該小車未能閃躲開,碾過該摔倒的人。
其他視角影片顯示,事發後騎行者均停下來查看情況,摔倒的人是一個小男孩,其腦部周圍有大灘血跡,有男子俯在其身邊痛哭:「堅持住啊!」
還有同行者情緒激動,疑似要求撞人司機下跪道歉,後者掙脫,其質問司機「幹什麼開得這麼快」,司機稱「他(男孩)倒地了……我開得也不快……」
8月13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核實到,事發路段位於河北容城縣賈光鄉南後台村附近。據當地多名村民和涉事小車司機親友敘述,被撞小孩未能搶救過來,不幸去世。據賈光鄉政府,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一名常在事發路段騎行的人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自己和那個小孩不是一個車隊,但去年和今年都遇到過幾次,小孩比較可愛,大家都喜歡他。小孩和其父親應該有兩年左右的騎行經驗。
據該騎行者瞭解,事發後小孩家屬非常傷心,身體狀況也不佳,「對於出現這樣的情況,都比較遺憾和心疼孩子。我們以後會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規則。」
涉事司機親友:
事發路段未開通,尚不清楚雙方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隨後經多方瞭解到,事發路段未正式開通。相關工程招標公司工作人員稱此工程還未驗收,容城縣交通運輸局也稱此路段未進行移交。
13日下午,涉事小車司機親友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該小車司機當天行駛時,左右兩邊都有人騎行,對面騎行小孩摔倒時,該小車司機根本來不及閃躲。
對於事發路段不能通行,該親友稱他們根本不知情,那是該小車司機上班會經過的路。該路段並未有相關標識,平常上路的小車很多,騎行的人也非常多。
該親友還稱,事發後,交警遲遲未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稱「事發道路未開通,屬於刑警管。」而刑警大隊讓他們最好與遇難小孩家屬方先協商。但他們並不清楚雙方應負責任;對方家屬情緒激動,暫未能與其取得聯繫。目前涉事小車司機還在縣看守所。
瀟湘晨報記者也就該親友所述情況再次致電容城縣交警大隊和縣刑警大隊,工作人員均表示電話中不便告知。
該親友告訴記者,14日上午,他們與縣刑警大隊再次碰面溝通此事。
村民及騎行者:
事發路段有相關禁止標識,但人車進入是常態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事發路段有多人發佈過在此晨騎的影片照片。此外當地還於今年5月舉辦了首屆騎行文化節。
8月14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上當地多名村民和騎行者瞭解事發路段情況。
一名常在事發路段拍照的博主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事發路段是一條防洪堤,南至南後台村,北至金灘公園。沿路上有施工方設置的標示稱「所有人員車輛禁止入內」、「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通行」。但是仍然會有許多村民開車走這條路去上班。「堤兩側,一側是河,另一側是村子,堤下沒路。」對於村民來說更方便。此外,這條路也是當地騎行者的常聚地,「騎行的都很早,(早晨)5點就出發了。一般等有車了,早就結束了。」
該博主提到,事發路段多處有圍擋,但是也有路口,小車可以出入。
另一名王姓村民也告訴瀟湘晨報記者,附近村民會因更加方便多選擇這條路去上班,村民還常上堤散步,「基本每天都上去」。其還提到,施工方堵住路口後,障礙物又常常被搬開。「我家就在防洪堤下不到200米。上午走時看路還堵著呢,下午回來(障礙物)就被人動了。」
一名當地的胡姓騎行者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在他個人理解里,該路是郊野公園的一部分,屬於開放式公園,不是公共道路,印象里該路有15公里的限速標誌。該路屬於景觀工程的一部分,所以在此打卡騎行的人很多,早晨有很多人在此騎行跑步。有路障阻擋,此路總體往來小車並不多。
「像我們騎行的話,要是有車,我們會靠邊減速,因為路況較好,車輛速度會比較快。」該騎行者稱。
律師:
涉事司機、小孩及監護人、工程業主方和施工方
可能都需承擔責任
針對上述事故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焦點問題,瀟湘晨報記者也諮詢了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
一、若此事事發於正常路段,哪些主體各需承擔哪些責任?
劉凱:撞人司機的責任主要取決於其行為是否符合交通法規。如果司機未能保持安全車距、超速行駛或在其他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導致事故發生,司機將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如果司機在正常行駛且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可能僅承擔部分責任,具體要看是否存在其他影響因素。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撞倒的小孩是否有過錯,主要取決於其在事故發生時的具體行為。如果小孩年滿12週歲,在騎行過程中遵守了交通規則,且其摔倒是由於非人為可控因素(如道路狀況不佳、意外情況等),那麼小孩不應被認為有過錯。
未成年人因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而發生的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帶領未滿12週歲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騎行、未給孩子佩戴必要的安全裝備或讓孩子獨自騎行在危險路段,監護人都可能會因未盡監護責任而承擔部分責任。
如果此次騎行活動由騎行組織者組織,且該組織者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
二、若此事事發於未開通路段,上述主體各需承擔哪些責任?工程方是否需要負責?
劉凱:如果該路段明確設有禁行標誌、路障等,司機仍然擅自進入未開放的道路,並因此發生事故,司機可能會被認定為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在未開放的道路上騎行,小孩及其監護人可能也會被認為有一定的過錯。
如果小孩在未開放的道路上騎行,尤其是未遵守安全規定或進入了明顯不安全的路段,小孩可能被認定有一定的過錯,但鑒於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特殊保護,其責任通常較輕。
監護人有責任確保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下活動。如果監護人允許孩子在未通車的道路上騎行,尤其是明知該路段不安全的情況下,監護人可能會被認為未盡到合理的監護職責,從而承擔一定責任。
在未開放的道路上組織騎行活動,組織者應充分評估道路的安全性。如果組織者未能確保活動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未告知參與者潛在的危險,或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可能被認定為疏忽,進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如果事發路段屬於未驗收的施工路段,工程的業主方和施工方未在未驗收的道路上設置足夠的路障、警示標誌或封閉措施,導致車輛或行人誤入,工程方可能會被認為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從而承擔較大的責任。如果事發路段屬於施工區域,且施工方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及時封閉道路,施工方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過失,進而承擔責任。
三、正常情形下,騎行者在路上應該注意哪些交通規則?
劉凱:道路安全無小事。在公共道路騎行需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一,遵守交通信號和標誌。騎行者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例如,在紅燈時停車、在有行人過街信號時讓行等;
第二,保持車道。騎行者應在規定的車道或騎行道上騎行。如果道路上有專用的單車道,應優先使用;
第三,安全車速。騎行者應控制車速,避免超速或不按規定速度行駛,特別是在交通流量大或路況複雜的區域;
第四,佩戴安全裝備。騎行者應佩戴安全頭盔和其他保護裝備,特別是在城市道路和複雜的交通環境中;
第五,不佔用機動車道。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時,應儘量靠右行駛,避免佔用機動車道的主要車道;
第六,注意觀察周圍交通情況。騎行者應時刻注意周圍的交通情況,特別是在交叉路口、變道、轉彎等情況下,確保安全;
第七,禁止酒後騎行。騎行者不得在飲酒後騎行,以避免因酒精影響導致的判斷力和反應速度下降。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單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