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振東在貴陽市常務副市長等職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檢網8月14日消息,日前,原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申振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申振東(資料圖)申振東(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申振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申振東利用擔任原貴州工業大學黨委書記,貴州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書記,貴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貴州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原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1月8日消息,申振東被查;今年6月14日消息,申振東被開除黨籍。

經查,申振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私自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機場貴賓服務和租賃公租房,謀求特殊待遇;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在承接工程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申振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的行為,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申振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