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新能源原董事長涉職務侵佔案被發回重審後,廣東高院指定異地審理

上市公司寶新能源原董事長寧遠喜、原董事溫惠被控職務侵佔案(以下簡稱「寧、溫案」)有了新進展。

8月24日,澎湃新聞從辯護律師處獲悉,廣東高院已對該案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將案件改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此前的8月7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溫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認定原一審判決對該案的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上市公司高管被控職務侵佔,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該案被告人寧遠喜、溫惠兩人,均為寶新能源原高管,其中寧遠喜曾擔任該公司董事長20餘年,被稱為「A股最年輕董事長」;溫惠曾出任該公司董事職務。兩人還在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寶麗華集團」)擔任要職。寧遠喜曾任寶麗華集團黨委書記、梅州客商銀行董事長;溫惠則曾任寶麗華集團總經理、工會主席。

據多家媒體報導,案發前,寧遠喜與寶麗華集團、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因股權代持問題產生糾紛。2021年4月,寧遠喜從寶新能源董事長任上卸任。2022年3月1日,寧遠喜因涉職務侵佔被刑事拘留,溫惠於當年7月18日被逮捕。

該案原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寧、溫二人職務侵佔涉及兩筆「錢」,一是指控寶新能源名下一處房產於2014年被寧遠喜、溫惠二人以1500萬元低價購買,與評估價的差額部分構成職務侵佔;二是指控寶新能源2015年定增時,寧遠喜穿針引線為寶麗華集團融資3.1億元,產生的930萬元財務顧問費被轉入寧遠喜實際控制的賬戶,溫惠分得230萬元。

不過,對於上述指控,寧、溫二人均予以否認。

原一審中,寧遠喜一方辯稱,涉案房產的處置從決策到執行均由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主導,售價也由葉華能決定,而且涉案房產的處置經過層層審批,在公司財報中也進行了公開,不存在職務侵佔。至於930萬元的「顧問費」,是葉華能對寧遠喜融資的獎勵金。寧遠喜辯護人亦稱,930萬元的付款報批單原件顯示,葉華能曾經在該單據上用鉛筆簽字,說明其對該款項的流向、金額均知情且同意,但事後該簽字被塗擦了。

溫惠辯稱,提出處置涉案房產是經葉華能同意的,寶麗華集團的每筆付款都必須經葉華能同意;涉案930萬元是執行葉華能指示的一筆非常普通的付款。她沒有從指控的兩筆錢中獲得任何好處,指控她分得的款項是她與寧遠喜日常的資金拆借,兩人不存在事後的分贓行為。

「寶麗華集團在資金使用方面,若各部門需要動用資金,先填寫付款報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名後,再交總經理審核簽名,最終需要我審批簽名,財務部門才能把資金劃撥出去。」一審判決書顯示,實控人葉華能提供了上述證詞。

不過,葉華能表示,對於涉案的兩筆錢「不知情」,他不知曉涉案房產轉讓給誰,也不知道出售價格;對930萬元顧問費的支付他沒簽字,付給了誰也不知情。

辯護律師的意見未被一審法院採納。2023年5月26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寧、溫二人職務侵佔罪成立,寧遠喜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溫惠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寧遠喜、溫惠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廣東高院指定異地審理

2024年3月28日,梅州中院曾二審開庭審理寧、溫案,庭審進行了一天便宣佈休庭,此後再未開庭。

據媒體報導,被捕後,寧遠喜曾對寶新能源及實控人葉華能發起了多項舉報,包括葉華能向公眾隱瞞引發董事長與實控人糾紛的股權代持事宜、以虛假承諾騙取梅州客商銀行金融牌照事件等。據界面新聞報導,2023年11月3日,國家金管局梅州監管分局針對舉報答覆稱:「經調查,梅州客商銀行實控人葉華能在發起和持有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期間,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但未註銷香港居民身份證,與其開業承諾和《中國銀監會關於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6]57 號)要求不符。」梅州監管分局表示,已根據監管法律法規約談梅州客商銀行實控人葉華能及銀行董事長,責令其限期整改上述違規行為,並將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確保相關問題整改到位。2024年2月29日,深交所向寶新能源下發了監管函,提出「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身份披露情況與實際不符」,但寶新能源自2002年至2022年的年報中均未披露實控人葉華能相關身份信息,違反了深交所繫列規定。寶新能源則先後發佈公告,承認上述舉報屬實,並向公眾及股東作出「更正及致歉」。

2024年6月5日,《財新》刊發報導稱,「溫惠家屬通過社交媒體披露多段錄音,反映梅州個別官員直接插手案件辦理,勸說溫惠站在葉華能一邊,幫忙指證寧遠喜。」

澎湃新聞獲悉,2024年5月底,寧、溫案辯護律師曾向廣東高院遞交管轄異議申請書,建議該案由廣東高院提級管轄或指定梅州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轄。

2024年8月7日,梅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認定「原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8月16日,廣東高院向被告人送達「改變管轄通知書」,告知廣東高院已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將案件改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