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來芳,被判13年

8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黃來芳貪汙、受賄案,對被告人黃來芳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黃來芳先後利用擔任原上海市郵政局寶山區局計財高高長、副局長、局長、上海市郵政公司寶山區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通過虛列開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95萬餘元。

2008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黃來芳先後利用擔任原上海市郵政局寶山區局計財高高長、副局長、局長、上海市郵政公司寶山區分公司總經理、原上海市郵政公司市場部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原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市場經營部總經理、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郵政業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66萬餘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來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及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兩罪並罰。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