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死刑判決!李建平案二審宣判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丨餘暉

2024年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李建平,男,漢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學文化,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公開資料顯示,他長期在內蒙古工作,早年曾在內蒙古電子學校任教3年,之後任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團委書記3年多,1988年10月成為內蒙古啤酒廠副廠長。

1990年10月,李建平成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體改委幹部,1996年3月任呼和浩特市節水辦主任,次年履新呼和浩特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

2000年9月,李建平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副局長兼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2004年6月升任稅務局局長。

2011年3月,李建平成為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之後他在這個崗位上工作了7年多。

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李建平案被稱為「內蒙古反腐敗鬥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其涉案金額高達30億餘元。

202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建平貪汙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

  •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

  •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

  •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 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其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

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