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華(Rover)女司機逆行打人」為何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肇事逃逸?專家解讀

來源:瀟湘晨報

9月3日,青島市公安局就「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事件發佈情況通報:

針對上述通報中,瀟湘晨報記者梳理了網民們比較關注的幾大焦點問題,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瞭解讀。

焦點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為為什麼不符合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解讀:青島市公安局認為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1。 案件性質:案件是由於行車糾紛引發,而非無故生事或故意挑釁他人。

2。 行為動機:王某的辱罵和毆打行為是因逆行與林某潤髮生衝突後產生的,而非出於尋釁滋事的動機。

3。 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尋釁滋事行為通常需要具備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情節,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主要是因交通糾紛引發,不完全符合這些情節。 因此,公安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而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辱罵和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焦點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駕車離開現場,未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麼,何種行為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未履行法定的報警、救助傷者、保護現場等義務,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具體來說,以下行為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 未報警: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未及時報警,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 未救助傷者:在事故中有人員受傷,肇事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傷者,未撥打急救電話或未將傷者送往醫院。

3。 未保護現場:肇事者未保護事故現場,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

4。 擅自離開現場: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試圖逃避法律責任。

5。 未協商處理:在輕微交通事故中,未與對方協商處理或未達成一致意見,擅自離開現場。 警方情況通報認為,王某與旅遊大巴車發生輕微刮蹭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並達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車駕駛員聯繫方式,符合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快速處理的相關規定,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點三:造謠「居家拘留」的王某誌會受到何種行政處罰?

解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王某誌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可能受到警告、罰款、拘留行政處罰三種處罰中的一種或多種。 具體的處罰措施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瀟湘晨報記者 曾永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