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騎行摔倒被碾壓身亡」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代理律師稱刑事責任判定應審慎考量

來源:大風新聞

父親帶兒子一同騎行,11歲男孩摔倒遭碾壓不幸身亡事件有了最新進展,9月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家屬和代理律師處獲悉,30歲司機薑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檢察院批捕。

羈押在看守所的薑某某對於被認定的罪名表示不認可,認為這是交通意外,自己沒有犯罪。

>>>心痛一幕

11歲男孩騎行摔倒進入對面車道,不幸被小汽車碾壓

8月11日清晨6:12,河北雄安新區容城,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幾名單車騎行者從汽車左側的車道上迎面騎來,其中一名穿騎行服、戴頭盔的男孩在隨隊騎行時摔倒在車道上。

11歲男孩生前隨隊騎行畫面11歲男孩生前隨隊騎行畫面

另一段現場影片顯示,一名男子趴在頭部和耳朵出血的男孩身上呼喊:「你堅持住,別嚇我啊!……」

 現場影片截圖 現場影片截圖

薑某某的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事發後他們得知,這名男孩11歲,當天跟隨父親以及騎行車隊在這條雙向公路上騎行時,不慎摔倒進入對面車道,隨後被對向駛來薑某某駕駛的車輛碾壓,最終經搶救無效身亡。

行車記錄儀顯示,薑某某駕車當時的車速約為每小時52公里,事發時車輛兩側均有騎行者。家屬表示,薑某某當時駕車並未超速,「他的車速是52碼,騎行車隊的速度是每小時37公里。」

據坐在薑某某車後排一位同行的工友介紹,事發時車速並不快,薑某某在行駛過程中,他突然感受到薑某某向右側打了一下方向,並伴有壓到東西的感覺,車子顛簸了一下。薑某某一邊說出事了,一邊立即停車下車查看,隨後撥打了120和110。

>>>刑拘逮捕

司機親屬:根本來不及反應,交通意外咋變刑案?

8月11日,容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顯示,案發當日下午,駕車司機薑某某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8月25日,該局出具的逮捕通知書顯示,經容城縣檢察院批準,該局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薑某某執行逮捕。目前,薑某某羈押在雄安新區容城縣看守所。

該事發路段屬於未交工驗收路段,尚未通車。薑某某家屬認為,這原本只是一場意外的交通事故,事發時薑某某正常駕車行駛,根本來不及反應,為什麼交通意外變成了刑事案件?

薑某某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目前他們沒有和男孩家屬見過面,沒有對方的聯繫電話,「目前我們也在等待進一步的消息,我們相信法律會公平公正地對待這個事。」

薑某某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周兆成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實,8月28日,他前往容城縣看守所會見了薑某某。

周兆成律師(左一)與薑某某家屬合照周兆成律師(左一)與薑某某家屬合照

「他對於自己被指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感覺很不解,認為自己很無辜。他說自己就是正常的駕車,也沒有超速行駛。案發時,他根本無法預見到會從對向車道衝過來這個騎行的小孩,所以對自己被指控犯罪還是深感困惑。」

周兆成轉述,薑某某對於案發後孩子的親屬逼迫其下跪表示理解,畢竟孩子不幸去世了,「他也強調,無論如何對這個孩子的意外死亡他都非常地痛心。他說自己在案發後並沒有逃跑,而是積極地承擔責任,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並想辦法去救孩子。」

>>>律師說法

刑事責任判定應審慎考量,需認定刑法因果關係

「父親帶娃騎行,孩子卻不幸被碾壓致死,令人無比痛心。作為辯護律師,首先,對於未成年小孩在‘已竣工未移交’的路段騎行,不幸被車輛碾壓身亡我表示深深的哀悼。」

關於案件管轄權問題,周兆成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應當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案發生地雖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據影片及現場情況,該路段已具備通車條件,交通標識齊全,車輛通行無阻,實際上已處於開放使用狀態。因此,本案還是應該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而非直接轉入刑事程序。」

關於責任劃分與證據收集,在責任劃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現場勘查記錄、監控影片、證人證言、車輛檢測報告等,以明確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及各方的過錯程度。

周兆成強調:「特別是對於司機薑某某的駕駛行為、車輛狀態、是否超速、是否違反交通法規等關鍵要素,應該進行詳盡調查。同時,也要考慮到該路段處於‘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狀態,需要探究施工方與發包方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是否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誌,採取了有效的防護措施等。」

對於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與因果關係」,周兆成指出,「小孩騎行,馬路競駛,且未滿12週歲上路年齡,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也值得深思與警示。」

周兆成表示,除司機外,道路的發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應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未能在竣工後及時組織驗收並移交管理權限,導致道路處於管理真空狀態是否要承擔責任?

「悲劇的發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在本案責任劃分上,我們是否應該綜合考慮各方的因素,除了司機外,包括道路發包方、承建方以及小孩父親、活動主辦方是否要擔責?作為律師,我想說,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且每一個介入因素都對死亡結果有著重要影響。因此,要認定司機行為與小孩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是不是也值得我們思考?總之,本案的處理不僅關乎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與擔當。」

>>>第三方律師觀點

未成年人年齡小於12週歲,不允許騎單車上路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受訪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單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單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如果未成年人年齡小於12週歲,則不可以騎單車上路。

據此,付建認為,如果男孩年齡未滿12週歲,騎行車隊的組織者並不知情,則組織者屬於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如果騎行車隊明知孩子未滿12週歲,還允許參與騎行而導致事故發生,騎行車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等。

付建指出,該案中如果小汽車未超速且已採取必要避讓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事故,其責任可能會相對減輕,但具體責任劃分需由相關部門綜合判斷。無論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小車司機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認為,涉事司機的責任主要取決於其行為是否符合交通法規。該事件中小車司機、小孩及監護人、工程業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擔相應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